找回密碼
 註冊

禁行機車的遺毒之我為什麼不能逼你阿

来源: a901922001 2016-12-17 12:01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36 10056


感謝車友分享

想請教各位小老婆前輩

到底是騎禁行機車比較危險呢

還是逼車的人比較危險

騎禁行機車被罰得比較重呢

還是逼車罰比較重

PS.車友沒騎禁行機車喔


給個讚

讚: 3.8
讚: 5
討厭沒品逼車垃圾  發表於 2016-12-22 19:27
讚: 5
回覆 Zackwork : 騎車逼四輪?XDDD?拍電影嗎  發表於 2016-12-18 12:50
那就對了呀,既然知道不該如此,特地把影片誇張後製之後在貼到網路上取暖就該如此嗎?假設有對方逼車的事實,直接送到監理站給他好看不是更好  發表於 2016-12-18 10:05
怎麼會有反過來去逼汽車的想法呢...難怪只會跳針外國人素質,逼車本來就不該,更不分車種  發表於 2016-12-17 20:45
讚: 5
樓上很好笑 這不是誰逼誰的問題吧?而是逼車這種行為被他一說像很正當 真的秀下限  發表於 2016-12-17 19:04
收藏
收藏1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網友回覆59

跳到指定樓層
2#
kayhau 2016-12-17 12:54 只看這個作者
之前在高雄的路上也有被B過,中油那段,因為上面是捷運所以機車道非常小(2線道而已)內線有標<禁行李登輝>,騎外線也被B,汽車還大聲叫說你不知道機車不能騎快車道嗎....暈...老灰啊狼~多看點新聞好嗎~
本文最後由 sjx2003intel 於 2016-12-17 19:32 編輯

禁行機車車道不等於快車道,連這都搞不懂,還逼車勒!! 檢舉他 送牠罰單並告他最快。快車道慢車道傻傻ˋ分不清,還敢亂糾正人,笑死人。就算普通重型機車騎乘於禁行機車道,一般民眾並無執法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不能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脅迫他人行為。


事主可對牠依法提告(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偵辦與起訴)
適用法條:
刑法185條第一項
「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
刑法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單適用罰則
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依照案例,目前看過最輕判6個月有期徒刑。(在此更正,經查詢後,有看到5個月判決,得易科罰金)

假使生活得不愉快,看到別人違規可以檢舉。但脅迫他人安全與自由,是無法律常識與不尊重他人自由之行為,應嚴厲譴責。----------------------
補充: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
再補充:
此影片於 1:45秒後之行為(驟然變換車道,妨礙他人行駛)已經觸犯上述三項罰則,非常明顯的逼車行為。
依照過往案例來看,刑法部分還需視檢察官認定,以此案件而言,舉證影片內容1:45之後,檢察官必定會以刑法第185條起訴。
如僅事後向警方舉發,警方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開罰。如請警方到達現場,會請雙方至派出所製作筆錄。
說不成立的,大概沒看完影片或只是網路鍵盤手吧。抱歉,筆者看太多了,這類具有犯罪事實的案件(妨礙公眾安全),事主於筆錄後,警方會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

而案主至派出所,員警表示:「看不出來有逼車」
我只能說,那些警察只是怕麻煩,,不想辦案罷了,畢竟將案件移送需要製作一些文件,要走一些程序,但這一些文件就會要他們老命,多做少做反正都領一樣薪水,最好把責任推給其他單位,所以才說要送交通隊,這就是台灣,人民自身安全只能自求多福,因為大多數警察只會怕麻煩。尤其是南部警察,案主剛好在高雄,那邊警察只會辦重大事件(有媒體或有XX關切)。


加上,案主在影片下方留言有寫到:
「影片之後,雙方跟到場的兩位員警爭論(一男一女,女警身上有掛SJ4000拍攝)
四輪駕駛問警察機車能不能騎快車道那位警察在不知道快車道沒畫禁行機車的狀況之下說不行」

筆者我都快昏倒了,普通重型機車可以行駛平面快車道。
連道安99條都不清楚的警察,我看還是回派出所泡茶泡到退休吧!難怪連逼車都看不出來。納稅人的錢居然要養這些應知道的法規卻不清楚的警察,嘖...


相關法規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但換作是筆者我,我想我不會跟他一般見識,人的生命有限,何必與這類人爭執而降低自己的品格。這位仁兄這樣刷卡,說不定下個路口就出事了,看看笑笑就好。(此案小客車車號0888-xx,寧爸掰掰,已經明確告訴其他用路人了)
----------


有網友回覆問說,筆者我確定會以刑法185起訴嗎?
正確來說通常會以犯刑法第18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來起訴,而且通常會依情節再附帶其他法條。
然而,一直問我我也不會直接回覆,因為沒必要跟與自己在知識上有落差的人爭論,不過還是要給其他網友說明。
筆者是直接看起訴書和判決書,筆者常要處理此類逼車事件等交通案件,尤其是大型重型機車被逼車的案件,因此我知道,會被以上述法條起訴。那麼會不會被判刑,則要看事證與法院判決。
(雖然我沒大重,但身邊親戚朋友擁有大重的人滿多的。)
本來我也想在此影片下方留言處建議他可以做的後續處置,但看到他在影片中的態度,具有挑釁他人之意,因此作罷。


奉勸,沒那能力的人不要裝得很厲害。
筆者我以判決書內容來舉例和說明,比起有人自己在那邊腦補還實際多了。(歷年案例皆參照或參考民國77年與民國79年相關判決)

還在那邊說不符合立法啥米的,我只能表示,有任何疑問,請自行至台灣高等法院查詢。





給個讚

讚: 5.0
"此案件而言,檢察官必定會以刑法第185條起訴"確定嗎??此案例的法定認知並不符合刑法185條的條文精神與立法的條件,所以若受理檢察官的法學學理與經驗認知夠豐富與正確的話,必定會不起訴,只有習慣用一己的認知,或是習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7 16:12
讚: 5
  發表於 2016-12-17 16:10
若依據該影片內容,這刑法185條的適用性並不符合此案件的狀況,而304條能成罪的機率也偏低,為何有此一說,因為依影片中該汽車的行為並未構成與符合此兩條刑法的法定認知,不過《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則可以拚拚看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7 14:15
參與人數 2紅利點數 +10 收起 理由
a901922001 + 5 清楚 仔細 明瞭
a750828 + 5 感謝分享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10

二輪汽車族請別再稱自己騎的是機車,機車(locomotive)原指火車頭。依照英文原意,我們騎的是兩個輪胎的汽車,我們騎乘的是汽車。論壇為公開討論的網路資源,善盡善良與理性的意見表達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對於使用情緒化或偏激的態度或以管窺天的短識,一律視為不尊重他人或難以普遍認知進行溝通,給予黑名單處理或予以舉報。
4#
堸烈kk 2016-12-17 13:08 只看這個作者
騎慢車道沒有禁行的問題啊~
現在四輪視力也不過0.1而已
也請車友多多注意安全
建議別上前去問話
直接檢舉就好
想知道後續,警察來了之後發生了什麼事?罰單有沒有開出去?
6#
CLAES 2016-12-17 13:49 只看這個作者
禁行機車的遺毒之我為什麼不能逼你阿6075我是覺得沒必要跟他正面硬槓...... 能少點麻煩事就盡量不要惹~!

禁行機車的遺毒之我為什麼不能逼你阿4709回家調畫面直接檢舉請他吃紅就可以了...... 我喜歡來陰的~!

給個讚

讚: 5.0
這種常常遇到 但是檢舉逼車卻沒用  發表於 2016-12-17 20:26
讚: 5
  發表於 2016-12-17 18:20
+1 我也會這樣 感覺服務業幹久了... 也沒那麼衝了 面對客人笑笑的 轉過頭什麼惡毒的詛咒都出來了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7 16:31
直接跟你說,很難. 能罰得到的都是一些幾百不會超過兩千的小罰單. 要罰24k 很難很難  發表於 2016-12-17 15:01
騎大車的時候想念小車的省油及便利性&機動性~!  
騎小車的時候想念大車的大馬力及加速感&路權~!
我個人真的很不喜歡檔車改短牌架,那給我的觀感就像是把一隻孔雀美麗又漂亮的尾羽給硬生生拔掉的感覺似的,原廠牌架才是最美觀又好看的,有改短牌架的人你們都不會覺得一塊長方形的車牌懸在車尾下面那邊的線條整體看上去就是整個突兀感很重嗎?!?(= A =) a
7#
climaxes 2016-12-17 14:15 只看這個作者
sjx2003intel 發表於 2016-12-17 12:59
禁行機車車道不等於快車道,連這都搞不懂,還逼車勒!! 檢舉他 送牠罰單並告他最快。快車道慢車道傻傻ˋ分不 ...

若依據該影片內容,這刑法185條的適用性並不符合此案件的狀況,而304條能成罪的機率也偏低,為何有此一說,因為依影片中該汽車的行為並未構成與符合此兩條刑法的法定認知,不過《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則可以拚拚看~~~
水管影片下面有

上警局警察說看不出來逼車轉送交通隊

我的建議是

同道超車刷卡無法檢舉沒辦法

但是攔停行為就算逼車了 回家剪一剪送件一定成立

遇到此類人不用說太多

只要跟在他後面一定有很多違規可以檢舉




給個讚

很明顯警察是不想管想吃案,都硬吃過來了還說沒逼,對方下車也承認逼你車了,明顯這個警察是足球隊出身的。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22 19:30
影片中的行為說實在的,只能說沒正確觀念的人還真不少,不過若依現行法規來看,真要構成逼車的認定可能都還需要努力一下,更何況還有網大提到刑法提告等等。不過真要由法規來認定的時候,真能構成違規的事項應該只有所謂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7 15:30
拍攝者在旁邊跟他講話,他停下來聽得比較清楚. 所以你說的應該沒辦法定罪~ 對付這種人就是直接武力解決,沒辦法武力解決就往肚裡吞吧  發表於 2016-12-17 15:03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下周本魯也會去高雄,已備好「JQ-4220 四分扭力板手」

我會等這些北爛上鉤的,我不在乎傷害罪還是重傷害致死.

只要能讓白爛趴在地上流血,我就是爽!

給個讚

讚: 5.0
是這個意思嗎?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8 07:54
大大要這麼犧牲 最好是一次解決所有道路三寶 不要弄個幾個就被抓去了 祝順心 加油  發表於 2016-12-17 21:24
讚: 5
  發表於 2016-12-17 18:43
讚: 5
太屌了 事後一定ˋ要把影片上傳給大家看喔  發表於 2016-12-17 16:03
參與人數 2紅利點數 +10 收起 理由
羊羊羊羊羊羊羊 + 5 補個加分
JuanMao + 5 不加分不行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10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10#
climaxes 2016-12-17 15:30 只看這個作者
a901922001 發表於 2016-12-17 14:26
水管影片下面有

上警局警察說看不出來逼車轉送交通隊

影片中的行為說實在的,只能說沒正確觀念的人還真不少,不過若依現行法規來看,真要構成逼車的認定可能都還需要努力一下,更何況還有網大提到刑法提告等等。不過真要由法規來認定的時候,真能構成違規的事項應該只有所謂的不當超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給個讚

1:45-1:48就算了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至於你說的右側超車 是無法成立的 在同向單車道才算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7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