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燒肉粽 於 2016-9-17 23:22 編輯
行政機關常引用大法官 275 號解釋文:
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
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天要全面取締二行程空污,車主不能說「怎不去取締未保養的四行程車輛、怎不去取締工廠汙染」這類話做為抗拒理由。(我是說“如果”)
我第一台機車就是二行程的,當年鄰居有不少人也騎二行程。但隨著環保意識覺醒,大家都紛紛汰換為四行程交通工具或坐車,但其中有一個鄰居就堅持騎著大噴白煙的二行程機車在小巷裡穿梭。
他以經濟拮据為理由續用二行程,但其他鄰居也並不富有,大家卻肯為了空氣品質改變習慣。說真的,這種車若停在旁邊等紅綠燈,有幾個騎士挺得住?
話說回來,政府汰換二行程的補助也太少了(聽說才 1500 元),如果政府真的重視問題,
應該加碼補助額度,提高汰換意願。總比以前政府那樣無故浪費公帑有意義吧!
如果政府能嚴格取締各種車輛的空汙排放,無論二行程或四行程、汽車或機車,也不失為較能令人信服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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