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8-12 12:05 編輯
要看是引用甚麼法規(條)起訴,若是依據警方想引用的法規(條)來送辦,通常會因為引用錯誤的法規(條),而被法院退回不受理~~
且若是因此事件遭受不公平的判決與損失,當事人可請求大法官釋憲(統一解釋)來解釋此一事件,若因此得到平反,則可教育一下該判決的法官,另因此而造成的名譽、工作、財產的損失等,則可申請國賠與警方的金神撫慰金。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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