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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重機上國道違反社維法?

lienly 發表於 2016-8-12 03:30
agree.
最好把再犯者全部違規罰金立刻X10倍, 3犯者X100倍!

其實我還蠻贊成這樣的

不過我相信,這樣一罰下去,最先跳出來的應該會是客運跟貨車司機
然後高速公路上的車流會少了一大半
這樣好像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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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超級大車靠著體積龐大的優勢就可隨意違規. 所以應該修法,把累犯的罰金大幅提高! 的確,我承認比較膽小,看到超級大車就自動禮讓了,君子不吃眼前虧.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8-12 14:29
我猜想這是上層的官員要員警這樣辦的吧!
主事者到底在想什麼呢?
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8-12 12:05 編輯
agua187 發表於 2016-8-11 21:13
不是社維法啦 ...

是刑法 .

要看是引用甚麼法規(條)起訴,若是依據警方想引用的法規(條)來送辦,通常會因為引用錯誤的法規(條),而被法院退回不受理~~

且若是因此事件遭受不公平的判決與損失,當事人可請求大法官釋憲(統一解釋)來解釋此一事件,若因此得到平反,則可教育一下該判決的法官,另因此而造成的名譽、工作、財產的損失等,則可申請國賠與警方的金神撫慰金。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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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8-12 22:18
14#
lienly 2016-8-12 14:29 只看這個作者
偽裝六號 發表於 2016-8-12 04:11
其實我還蠻贊成這樣的

不過我相信,這樣一罰下去,最先跳出來的應該會是客運跟貨車司機

那些超級大車靠著體積龐大的優勢就可隨意違規.
所以應該修法,把累犯的罰金大幅提高!

的確,我承認比較膽小,看到超級大車就自動禮讓了,君子不吃眼前虧.
阿彌陀佛
15#
nomayu 2016-8-12 17:40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nomayu 於 2016-8-12 17:42 編輯

看看蔡英文/林全,願不願意聘請張菲/鄧安寧/張兆志當交通部長,事情就解決了
kankao 發表於 2016-8-12 00:21
不支持重機上國道
但重機故意上國道罰錢了事即可,幹嘛亂用章法以罪論處,有夠機車,

濫用法條的這個人 , 可能腦袋有點問題

街頭運動那麼多
啊不就每個都抓去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