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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超速被當場攔停,你不可不知的權益.

不要違規,超速就好
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你若經我苦,未必有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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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chi87971168 於 2016-7-12 09:01 編輯

每個人都有申訴的權利這點我尊重,有沒有超速自己心裡最明白(除非睜眼說瞎話)。但強調的是一個人要是沒有基本的道德心或羞恥心,學再多的知識或法律也是枉然。PS:以上為個人抒發之心得,並無針對特定人士。

chi87971168 發表於 2016-7-12 08:58
每個人都有申訴的權利這點我尊重,有沒有超速自己心裡最明白(除非睜眼說瞎話)。但強調的是一個人要是沒有基 ...

忘了提醒你喔,龜速車亦同,哪天高速公路上當龜孫子被攔截了,你就會知道這條多好用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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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條訂得時間比較早,已經跟不上時代的進步,也許這條規定訂定時,警察還沒有那麼厲害的測速,不過既然樓主點出這樣的瑕疵,就應該要修法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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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天生魯蛇 : 補充,是「修訂」. 修訂內容就是有關當場攔截舉發的相關規定.  發表於 2016-7-1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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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幫幫忙,7-2條 民國104年才由總統公布實施的好嗎!!!  發表於 2016-7-12 10:20
這個問題非常有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所提之間距範圍究指為何?有可能是警告標誌和違規地點的距離或警告標誌和執法人員的距離,警政署的函釋說明三意旨似指前者。簡言之,警政署採最踐踏人權的見解,即超速車輛距離警告標示1公里,縱然看不到警語,被雷達測速照相拍到仍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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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距的立法意旨從保障人權角度,應當是以視線可看到警語較為恰當,因為警語功能在提醒駕駛人警覺自己是否超速,並進而減速。  發表於 2016-7-12 11:35
何來侵犯人權之說?  發表於 2016-7-12 10:47
這個還是低調點好
18#
lq9269 2016-7-12 11:15 只看這個作者
天生魯蛇 讚: 0
你知道為什麼某國際雜誌說我國不是已開發國家嗎,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不以法律判斷對錯」,習慣性以「道德」來判斷對錯  昨天 22:23 | 回覆


問個小問題...

如果外國人騎重機上高速公路而被罰
那我們應該要說他活該? 還是鬼島對不起你?



支持一切先講 "法"
管他洋屌是不是比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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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三讀通過,550c.c.以上可以行駛高速公路。只是開放路段由XXXX另行訂定.  發表於 2016-7-12 12:49
I have a 河~~~

I have an 蟹~~~

啊~~~ 河-蟹 了!!!!!
沒人能保證一輩子不違規的,我支持該爭取的就要爭取。
版住法律知識充足,很厲害,不過別人說的也不是不對,不需要如此強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