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2016.06.01車禍疑問

来源: Kudnyan 2016-6-8 20:28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11 4956
本文最後由 Kudnyan 於 2016-6-8 21:15 編輯

小弟我6/1號騎機車在上學途中,路口綠燈右轉時被一台機車側撞,我從停紅燈時就打了右轉方向燈,起步繞過電線桿後即被從電線桿右側直行機車給側撞,當下雙方無移動車輛並有報警處理。



請問對方從電線桿右側直行行駛的行為是否正確?
2016.06.01車禍疑問7010

因為警察局做筆錄時,警察判定雙方為路肩行駛,我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可能比較吃虧。
不過我有疑問,對方的行駛路線(紅色箭頭方向)是合法的車道嗎?
30日後才能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我難道真的比較吃虧嗎?上網查右轉車輛事故責任比較重...
問題追加:綠燈有直行和右轉箭頭指示的和一般綠燈有何差別?筆錄時警察有問我綠燈指示的問題。


收藏
收藏0

網友回覆15

跳到指定樓層
本文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6-6-8 20:58 編輯

所以你要抓對方不是在既有道路上行駛欲直行
正常來說右邊那一塊起步直行,理應當看成「路邊起步」理應禮讓「道路上」車輛
另外被撞擊位置不是在「路肩」呀,是在「彎角」此處何來說辭是路肩?
我不清楚肇事鑑定有無對於行駛路線前後因果去做判定
另外影片沒聽到你有無打方向燈
我認為行駛路肩右轉在彎角被非既有道路後車追撞,後車責任比較重

其餘其他網友補充



現況是在車道上被後車「非車道」車輛撞,與前幾秒已行駛五~七公尺行駛路肩,有關聯性??????
我個人認為除非右轉時,此道路路面邊緣有畫白實線,才算是路肩,依影片看來實際道路沒畫線,依法樓主在「道路」上應該無誤.....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6-6-8 22:11
葡萄不一樣 發表於 2016-6-8 20:47
所以你要抓對方不是在既有道路上行駛欲直行
正常來說右邊那一塊起步直行,理應當看成「路邊起步」理應禮讓 ...

該條道路未劃設慢車道,車子在白線右邊被視為路肩行駛,方向燈部分行車紀錄器錄音極為小聲,影片最後引擎熄火後仔細聽會有。

給個讚

但被撞處標線已經沒劃設哩,所以那一段不是路肩!這和是否行駛路肩應該沒關係......  發表於 2016-6-8 21:00
因為警察局做筆錄時,警察判定雙方為路肩行駛,我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可能比較吃虧。
不過我有疑問,對方的行駛路線(紅色箭頭方向)是合法的車道嗎--------------------------------------------------------------------------------------------------------------------------------------------------------------------


1. 那裏 已經 非 行駛道路  何謂 "路肩" ... ... (所以 從屋內衝出來 也算 "路肩" ?)

    (推測 警方見你車損不重 你不簡單了事 就是找事 ... ... ) <<< 看得懂就好 ...



Kudnyan 發表於 2016-6-8 20:57
該條道路未劃設慢車道,車子在白線右邊被視為路肩行駛,方向燈部分行車紀錄器錄音極為小聲,影片最後引擎 ...

個人認為路肩止為停止線前,停止線後還算是路肩?

有待懂相關法規人解釋一下2016.06.01車禍疑問7185
2016.06.01車禍疑問625
如果在法律上面,確實是轉彎車比較吃虧,
但是樓主好歹也是在柏油的路面轉彎,對造卻是在私人土地的水泥地面直行,
所以案子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例如:原本肇事的主因與次因,當事人大多以七三的比例為和解,
但是在被害人的與有過失也不遑多讓的時候,或許得以六四或其他的比例為和解,
不過和解由於是民事的契約,因此當事人無論以怎樣的方式為和解,只要有合意即可.
問題追加:綠燈有直行和右轉箭頭指示的和一般綠燈有何差別?筆錄時警察有問我綠燈指示的問題。
如果是圓形綠燈,代表駕駛人可以左轉(包括迴轉)、直行、右轉,
倘若是箭頭綠燈,代表駕駛人必須依照箭頭的指示行駛,
例如:←的燈號是左轉或迴轉、↑的燈號是直行、→的燈號是右轉…以此類推,
所以警察詢問樓主現場號誌的用意,大多是釐清當事人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俗稱未依照號誌指示行駛的疑慮.

給個讚

讚: 3.0
讚: 3
能談到七三我也可以接受,但我必須抓他明確的違規事項,不然真到初判表出來立場可能顛倒。  發表於 2016-6-9 10:44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個人覺得不太適用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你是前車在有打方向燈狀態下行駛於正常道路上被後方(不知道對方直行還轉彎也非正常行駛的道路)後車追撞
感覺應是對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或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後者肇責比較大吧
再說直行車也該避免佔用最外側車道
樓主要注意的是,警方的現場事故勘驗圖與筆錄的寫法,若是沒注意其中的一些前後順序,則有可能會將完全責任歸附於樓主這方,影片中看起來,雙方應該只有一些不嚴重的車損,雙方合意各自負擔車損與和解,是個不錯的方向~~~~~~~~~
climaxes 發表於 2016-6-9 10:46
樓主要注意的是,警方的現場事故勘驗圖與筆錄的寫法,若是沒注意其中的一些前後順序,則有可能會將完全責任歸 ...

車損是不太嚴重,右側被撞擊時右腳幾乎吸收對方撞擊,然後膝蓋在油箱上猛擊出個凹痕,膝蓋瘀青腫脹一個禮拜復原狀況良好,油箱修理費用反而難處理。
能和解是最好 不行就送鑑定囉!
因為單上寫雙方路肩行駛也沒錯,他說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 你可以你是前車說他沒保持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