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4-24 08:49 編輯
依據修法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在95年以前的舊法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送鑑定後的判定與交警的初判肇責比例,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至於"對方無照對方保險公司就不處理了"這應該是有誤解,若對方(車主)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時,這個保險跟強制險最大的不同是理賠要看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才須理賠。所以只要是判定對方需要負擔3成的肇責,那保險公司就必須理賠車損維修金額的3成~
若依這個例子來看,建議樓主能與對方和解會是最好的結果,因對方有體傷,故對造可提過失傷害的刑事訴訟,而樓主家人因無體傷,故無法互為告訴,若提民事告訴,則最後結果會與第2段的賠償比例相差不遠,所以和解會是最好的方式,至於車損的部分,就當是繳學費學個經驗與禮讓駕駛的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