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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後方追撞,肇事者避不見面(4/18更)

来源: A先生 2016-4-16 00:13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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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先生 於 2016-4-18 23:30 編輯

  大約今年一月中旬,我直行車跟著前方一台摩托車,後面還跟著一台機車,該騎士一直緊貼在我車後,無論快慢接貼在我車後,故我一直注意他的狀況。

  此時前車為迴避機車鑽出而急煞,我因為跟的有點近也急煞,後方該車也閃避不及,將我人車撞倒在地,修繕費用估計四千(僅包含殼損),考慮對方筆錄的態度很客氣,也有意約時間至警局賠償,醫藥費和較輕微車損就沒有加入。

  但之後對方表示要延期再談,也有加LINE以示誠意,後訂於二月初進行賠償,但在賠償前幾天表示「家裡有經濟困難,希望我再等待一陣子」,那時候比較忙所以請他和保險聯絡後續事宜。

  四月初,車殼因鎖點斷裂而不敷使用,故將當時估價車殼全數換下,聯絡保險後才知道,保險根本沒有收到聯絡,對方也換了號碼,LINE似乎還封鎖我,目前打算走調解委員一路。

  昨日申請到的初步分析,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我方無肇因,目前僅有就診單、其他待估車損。

  請教版上前輩,我若調解不成,走法律途徑是否有勝算?四千塊不多,但白白被撞傷讓人難以接受。

---4/18更新:

  感謝幾位前輩的法律諮詢,回的晚了很不好意思
  這陣子正逢專題提報,打算這周末前去警局提告。
  在發了這篇文後沒多久,我聯絡到對方Line上面的朋友,想請她轉達這件事情,結果被嗆「你媽知道你吃成這樣嗎?」「要多少錢我給你」這類的話,讓我整個氣炸了。

  車子受損的部分(只算明顯外傷),光是替換就要近6000元以上,我只提面積最大的幾片殼做替換,還是鎖點爆了才去換,結果對方現在搞這一齣讓我難以接受,包含防摔手套、行車紀錄器、衣服鞋子甚至是影響工作的賠償我都沒有提出,就是覺得對方並非有意,而且客氣有禮誰知道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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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以往經驗,我是直接走法律途徑,先聲請調解,後走法院  發表於 2016-4-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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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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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呆呆豪 於 2016-4-16 00:32 編輯

有驗傷單嗎?

如果有

存證信函過去

輕微的過失傷害

最高6個月

可易科罰金一天500

大概都判1或2個月

懂我意思了吧遭後方追撞,肇事者避不見面(4/18更)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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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個部份我會盡快申請,很感謝前輩協助  發表於 2016-4-16 00:33
體傷部分 額度內 對方強制險一定會買單  發表於 2016-4-16 00:28
輕傷害 一天500 最高6個月 一般來說對方如果有第三責任險 這部分只要價格合理 保險公司都會買單  發表於 2016-4-1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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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一課,也學到教訓/當時沒有驗傷...  發表於 2016-4-16 00:24
  1. 大約今年一月中旬,我直行車跟著前方一台摩托車,後面還跟著一台機車,該騎士一直緊貼在我車後,無論快慢接貼在我車後,故我一直注意他的狀況。

  2.   此時前車為迴避機車鑽出而急煞,我因為跟的有點近也急煞,後方該車也閃避不及,將我人車撞倒在地,修繕費用估計四千(僅包含殼損),考慮對方筆錄的態度很客氣,也有意約時間至警局賠償,醫藥費和較輕微車損就沒有加入。

  3.   但之後對方表示要延期再談,也有加LINE以示誠意,後訂於二月初進行賠償,但在賠償前幾天表示「家裡有經濟困難,希望我再等待一陣子」,那時候比較忙所以請他和保險聯絡後續事宜。

  4.   四月初,車殼因鎖點斷裂而不敷使用,故將當時估價車殼全數換下,聯絡保險後才知道,保險根本沒有收到聯絡,對方也換了號碼,LINE似乎還封鎖我,目前打算走調解委員一路。

  5.   昨日申請到的初步分析,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我方無肇因,目前僅有就診單、其他待估車損。

  6.   請教版上前輩,我若調解不成,走法律途徑是否有勝算?四千塊不多,但白白被撞傷讓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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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類似的案件是勝券在握,因為被告的過失顯而易見,而且被害人沒有與有過失的問題,但是也曠日彌久,並且有徒勞無功的機率,例如:聲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而且對造也沒有再次聲請的時候)→移請檢察官偵查(視為告訴人在聲請調解的時候已經告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告訴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果法官沒有裁定案件是移送民事庭的時候,通常簡易訴訟程序的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如果被告沒有上訴,而且也沒有給付的時候)→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無財產、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的時候)→不了了之.
所以樓主在調解的時候,如果對造有出席,而且也悔過自懺,只是手頭不便…的云云,
或許禮尚往來,例如:減少賠償的金額,也是事情告一段落,能夠兩全其美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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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我的問題嗎,還是我是使得大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且有損害的對造呢.  發表於 2016-4-18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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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四千已經是我壓低到只換嚴重受損的地方,其他包含衣服鞋子等等若真的要算,至少一萬初頭......我自認以誠待人,還被如此對待真的很火大   發表於 2016-4-18 23:14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4-16 12:32 編輯

       若有考慮法律途徑,就要將自保的證據備齊與保全,持就診單回醫院申請診斷證明,並連同此次車禍相關的資料:車禍報案紀錄,初判表,醫療支出收據與車損維修收據等備齊,若協調不成可於當下請協調官將此案移轉法院,由檢察官偵查(可視為提起刑事告訴),之後的流程,就如樓上所述~~~~~~~~~
       另肇事方連強制險都未加保或是逾期未續保時,則可向自己加保的產險公司申請"特補基金"賠償(只賠體傷醫療不賠車損),且可向警察檢舉肇事方未加(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本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若未投保汽(機)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所以若樓主與對方協調時可以曉以大義:因為體傷有強制險可理賠,車損部分若對方因為經濟因素無法一次支付時,可有(無)息分期支付,且若提出告訴後,不但會有可能背負刑事前科外,民事賠償的部分一樣躲不掉,且可申請強制執行支付......等,若協調成功,和解書上就記得註明和解金的支付方式、日期、金額及若未如期支付則.......等相關保護自己的文字~~

祝樓主協調成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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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回覆,目前打算直接提告,前幾天聯絡對方朋友還被嗆,已經單純是奇摩子的問題了  發表於 2016-4-18 23:16
半年之內趕快提告求償 若不懂法律可打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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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謝  發表於 2016-4-18 23:17
6#
xboxted 2016-4-16 13:23 只看這個作者
我記得提告前要先申請調解兩次
如果對方沒到的話,才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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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可以直接提告  發表於 2016-4-18 23:19
調解1次即可  發表於 2016-4-16 19:27
先提告 ...
然後申請調解 ,怕你錯過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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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著手準備所有資料中,預計這禮拜至警察局提告  發表於 2016-4-18 23:20
4000多元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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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最神奇的地方了  發表於 2016-4-18 23:20
xboxted 發表於 2016-4-16 13:23 遭後方追撞,肇事者避不見面(4/18更)1128
我記得提告前要先申請調解兩次
如果對方沒到的話,才可以提告

只有民事訴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沒有限定調解的次數,例如: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但是刑事告訴乃論的案件,如果沒有經過法院或公所的調解,那怕是一次也罷,倘若有多次最好,
通常偵查或審判的司法官,還是有諄諄善誘告訴人與被告或裁定移付公所調解的機率,例如: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事件,第一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認有調解成立之望者,得以裁定
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前項調解委員會為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或兩造同意之其他調解委員會,但應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2 條: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
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呆呆豪 發表於 2016-4-16 00:23 遭後方追撞,肇事者避不見面(4/18更)4995
有驗傷單嗎?

如果有

當初也是被後方車輛追撞,後來對方避不見面
原本想說沒什麼事 沒去驗傷 後來後悔不已
多學一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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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 都這樣,說會賠 怎樣的 最後就躲起來 不敢面對  發表於 2016-4-19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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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唯獨這次沒有準備驗傷單,就是因為對方看起來十分有善...  發表於 2016-4-18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