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12
返回列表 發新文章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

s28613237 發表於 2016-4-13 14:58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4476
真的是很扯,如果照鑑定所說雙方均跨越中心方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兩者同為肇事原因

那這場車或根本不會發 ...

因為樓主機車滑行的刮地痕是自從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左側開始的關係,例如: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6454

如果樓主有行車器錄器或監視器的畫面,還是能夠在接獲鑑定意見書的法定期間以內申請覆議,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0 條:               
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
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
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
司 (軍) 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 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5 條:                
鑑定規費以案計算,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三千元,覆議案件每案收費
新臺幣二千元。


不過告訴人的與有過失,不會影響檢察官或法官,
對於被告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諭知有罪判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的與否,例如:

個人資料的部分以 ○ 號保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調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行經堤外道
路第808139號燈桿前」應更正為「行經堤外道路第808185號
燈桿前」,並補充:「吳○○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
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另補充理由:「被告吳○○固具狀辯稱:伊於禁止變換車道
路段超車雖有疏失,然其所駕駛自小客車並未碰撞告訴人吳
○○所騎乘機車或任何車輛,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騎乘機車
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以致煞車不及而追撞訴外人林○○
所騎乘機車所致,故告訴人亦應負擔部份責任云云(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號卷第7 頁)。
惟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指訴甚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乙種診斷證明
書1 份、現場及車輛照片各1 份附卷可憑。告訴人所騎乘機
車追撞前方林○○所騎乘機車,乃因被告所駕駛自小客車貿
然違反標線規定,變換車道超車,林○○見狀緊急煞車,後
方告訴人應變不及煞車所致,告訴人駕車疏失與告訴人受有
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已明。又刑法之過失傷害罪,祇
以加害人之有過失為致傷害之一原因為已足,不因告訴人亦
有過失而影響於犯罪之成立,但得審酌各方過失程度,為量
刑輕重之標準,有關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乙節,僅係被告與
被害人間民事賠償責任之過失比例分配問題,並不因此影響
被告過失責任有無之認定。是被告具有過失已認定如前,自
不得以其單方指稱告訴人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亦有過失,即解
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尚屬無據,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坦承為當事
人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記錄表1 紙存卷可考(103 年度他字第○○○○號卷第
22頁),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並有
訴訟經濟之效,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設有禁止超車標線之處所
,為貪圖一己便利,不顧外側車道有機車行駛,竟違規闖入
超車,致告訴人受傷不輕,受有嚴重損失及痛苦,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後因金額認知差距,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之態度,暨其疏失情節、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樓主的目的,倘若不是因為民事,例如:和解或調解或提起小額訴訟的依據,
而且也沒有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的時候,其實也可以考慮不用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只是再次的各說各話,兩者的結果也不謀而合而已.

給個讚

讚: 5.0
不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也愛莫能助,只能依據兩造的各說各話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云云鑑定或覆議.  發表於 2016-4-13 20:49
雖然能夠理解被害人的心情,不過您們只是立場不一樣而已,也是我強調最好有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的原因,  發表於 2016-4-13 20:33
很明顯倒車前,我的車並沒有在對方車道行駛,如果有的話刮地痕一定距離中央限制線1M以上  發表於 2016-4-13 20:07
讚: 5
我只是感覺很不公平,您也看到0.8M,造成刮地痕的部位為煞車拉桿,該車拉桿距離地面為1M,上面有圖  發表於 2016-4-13 20:06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本文章最後由 s28613237 於 2016-4-13 20:04 編輯
87qyyy 發表於 2016-4-13 19:16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9347
雙方筆錄敘述第3方看了也很難作出裁決 就是一整個你們雙方私下和解的調調

不管車禍發生地是在何處 都會是 ...


首先對方在檢察官詢問時速時表示他本人時速很慢為0~1公里

第二點對方車頭車輪是正的!~

在來第三點車輛滑倒的痕跡不是行駛的痕跡,煞車的痕跡才可以證明行駛的方向

第四點造成煞車痕跡的部位為機車左方煞車拉桿而煞車桿距離地面高度一米,表示如果逆向行駛刮地痕跡距離中央

限制線將離1M以上距離,而警方測量鑑定為0.8M,以上,很明顯車尚未倒前並未在對方車道行駛

第五點如雙方均在對方車道行駛,此次事件並不可能發生

最後我非常希望對方拿出行車紀錄器,但是對方第一時間跟警方表示有安裝,但是壞了...

給個讚

讚: 5.0
讚: 5
有安裝卻在出車禍後壞了?擺明是心裡有鬼,不敢拿出來吧  發表於 2016-4-14 07:17
如果沒當場驗機 情形又不利於我 我也會說記錄器壞了  發表於 2016-4-13 23:03
s28613237 發表於 2016-4-13 19:57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3359
首先對方在檢察官詢問時速時表示他本人時速很慢為0~1公里

第二點對方車頭車輪是正的!~
最後我非常希望對方拿出行車紀錄器,但是對方第一時間跟警方表示有安裝,但是壞了...

應該有難度,因為不自證己罪,
還是自力救濟的詢問其他人或單位,是否有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的畫面最好.
自從我有兩次路邊三寶衝出

急煞摔車事故後

我只買有ABS的車
agua187 發表於 2016-4-13 16:51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4393
以後記得裝行車紀錄器 .

這件案件應該就是因為沒有科學證據,淪為兩造各說各話,
所以最終的鑑定判決就是雙方各打五十大板 ..


樓主去告過失傷害吧
陳報事項:
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因車禍鑑定肇事分析與事實不符,有偏袒一方嫌移故而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第一點:肇事分析
一.駕駛行為:
(五)綜如前述及參酌現場圖跡證,葉車刮地痕(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終點位於東向車道距離路面邊線2.6公尺),車損情形,黃車停止位置(現場葉車已移動)等研析
黃車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葉車則行行經彎道,本會認其亦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發現狀況向左煞閃避時滑倒,再沿其原行進方向滑行,致二車碰撞肇事。

我方陳述為下

第一:據現場圖跡證,葉車刮地痕跡(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終點位於東向車道距離路面邊線2.6公尺),葉車為刮地痕跡並非煞車痕跡,無法做為葉車行駛對向車道的依據。

第二:煞車痕跡才能確實證明為行駛路線之依據。

第三:依照車禍鑑定報告中所參酌現場圖跡證(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葉車所造成刮地痕跡的車體部位為機車左方煞車拉桿所造成,
葉車所駕駛的機車煞車拉桿距離地面為一公尺整(附證1),葉車如有逆向行駛,剎車左倒後刮地痕跡起點距離中心分向線制線將最少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並非只有現場圖跡證所測量的僅僅0.8公尺,
據前述所證,葉車在己方車道倒向對方車道滑行,並非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行駛於來車道。

第四:車禍發生後,本人昏迷並且送醫,葉車現場已移動並非葉員本人行為。

第五:依現場圖跡証,兩車相撞撞擊點在葉員行駛的車道內,黃員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来車道並且汽車四輪平行車頭正向,
由此可見並非為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附證2),據前述證據無疑問是黃員惡意侵入來車道行駛並非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之證據。


綜上所述 黃車未依規定行駛右側車道,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並且惡意侵入來車道,導致葉車左閃急煞滑向黃車而發生此次車禍。

柒、鑑定意見:葉守宇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與黃亭瑄駕駛自用小客車,均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侵入來車道,兩者同為肇事原因。

我方陳述為下

第一:如果雙方均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雙方會以逆向會車方式通過,將不會發生此次車禍。

第二:依照車禍鑑定報告中所參酌現場圖跡證(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而葉車所造成刮地痕跡的車體部位為機車左方煞車拉桿所造成,
葉車所駕駛的機車煞車拉桿距離地面為一公尺整(附證1),葉車如有逆向行駛,剎車左倒後刮地痕跡起點距離中心分向線制線將最少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

綜上所述

依現場圖跡証,兩車相撞撞擊點在葉員行駛的車道內,黃員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来車道並且汽車四輪平行車頭正向,
由此可見並非為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附證2),據前述證據無疑問是黃員惡意侵入來車道行駛並非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之證據,
葉車如有逆向行駛,剎車左倒後刮地痕跡起點距離中心分向線制線將最少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並非只有現場圖跡證所測量的僅僅0.8公尺,
據前述所證,葉車在己方車道倒向對方車道滑行,並非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行駛於來車道。

依上述本人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故有偏袒一方之嫌移,而在此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陳報事項:
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因車禍鑑定肇事分析與事實不符,有偏袒一方嫌移故而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第一點:肇事分析
一.駕駛行為:
(五)綜如前述及參酌現場圖跡證,葉車刮地痕(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終點位於東向車道距離路面邊線2.6公尺),車損情形,黃車停止位置(現場葉車已移動)等研析
黃車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葉車則行行經彎道,本會認其亦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發現狀況向左煞閃避時滑倒,再沿其原行進方向滑行,致二車碰撞肇事。

我方陳述為下

第一:據現場圖跡證,葉車刮地痕跡(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終點位於東向車道距離路面邊線2.6公尺),葉車為刮地痕跡並非煞車痕跡,無法做為葉車行駛對向車道的依據。

第二:煞車痕跡才能確實證明為行駛路線之依據。

第三:依照車禍鑑定報告中所參酌現場圖跡證(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葉車所造成刮地痕跡的車體部位為機車左方煞車拉桿所造成,
葉車所駕駛的機車煞車拉桿距離地面為一公尺整(附證1),葉車如有逆向行駛,剎車左倒後刮地痕跡起點距離中心分向線制線將最少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並非只有現場圖跡證所測量的僅僅0.8公尺,
據前述所證,葉車在己方車道倒向對方車道滑行,並非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行駛於來車道。

第四:車禍發生後,本人昏迷並且送醫,葉車現場已移動並非葉員本人行為。

第五:依現場圖跡証,兩車相撞撞擊點在葉員行駛的車道內,黃員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来車道並且汽車四輪平行車頭正向,
由此可見並非為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附證2),據前述證據無疑問是黃員惡意侵入來車道行駛並非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之證據。


綜上所述 黃車未依規定行駛右側車道,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並且惡意侵入來車道,導致葉車左閃急煞滑向黃車而發生此次車禍。

柒、鑑定意見:葉守宇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與黃亭瑄駕駛自用小客車,均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侵入來車道,兩者同為肇事原因。

我方陳述為下

第一:如果雙方均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雙方會以逆向會車方式通過,將不會發生此次車禍。

第二:依照車禍鑑定報告中所參酌現場圖跡證(起點位於西向車道距離中心方向限制線0.8公尺),而葉車所造成刮地痕跡的車體部位為機車左方煞車拉桿所造成,
葉車所駕駛的機車煞車拉桿距離地面為一公尺整(附證1),葉車如有逆向行駛,剎車左倒後刮地痕跡起點距離中心分向線制線將最少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

綜上所述

依現場圖跡証,兩車相撞撞擊點在葉員行駛的車道內,黃員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侵入来車道並且汽車四輪平行車頭正向,
由此可見並非為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附證2),據前述證據無疑問是黃員惡意侵入來車道行駛並非閃躲葉車而行駛至葉車車道之證據,
葉車如有逆向行駛,剎車左倒後刮地痕跡起點距離中心分向線制線將最少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並非只有現場圖跡證所測量的僅僅0.8公尺,
據前述所證,葉車在己方車道倒向對方車道滑行,並非跨越中心分向線制線行駛於來車道。

依上述本人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故有偏袒一方之嫌移,而在此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6002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6612
s28613237 發表於 2016-4-13 23:09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7887
陳報事項:
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其實以下的理由是多此一舉,例如:
因車禍鑑定肇事分析與事實不符,有偏袒一方嫌移故而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依上述本人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故有偏袒一方之嫌移,而在此申請車禍鑑定之鑑定覆議(重新鑑定)


書狀參考範例,刑事訴訟部分的聲請覆議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7-055.doc

給個讚

讚: 5.0
唉...大大何以見得我有見笑的想法.  發表於 2016-4-14 03:09
嗯,那是我剛剛打的 之後會修改才會提出,臨時打出來的,讓您見笑了  發表於 2016-4-14 01:21
最後,祝福樓主能夠心想事成.  發表於 2016-4-14 00:32
不然在只有當事人主觀的想法,沒有其他客觀物件或文書的時候,通常是無法撼動覆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  發表於 2016-4-14 00:31
哪裡,共同討論教學鄉長,不過也建議樓主在撰狀異議理由的時候,盡量簡明扼要,並且引經據典,  發表於 2016-4-14 00:21
19#
wetty 2016-4-14 14:59 只看這個作者
1. 騎機車,一定要有行車記錄
2. 路權被侵犯,與其煞車滑倒,不如直接撞上去
wetty 發表於 2016-4-14 14:59 地方車禍鑑定報告,真的很誇張,睜眼說瞎話5169
1. 騎機車,一定要有行車記錄
2. 路權被侵犯,與其煞車滑倒,不如直接撞上去 ...

要有這種決心要練很久吧

反射神經的動作不是大腦隨便能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