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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停爆衝突告不成

来源: nzj323 2016-3-14 16:46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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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nzj323 於 2016-3-15 08:32 編輯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60314/815386/


現今社會檢舉達人無所不在,若民眾違規停車後看到有人正在拍照準備舉發,相信很多人都會或很想上前要求刪除照片,雙方因而有可能發生爭執或衝突。而違規車主拉扯檢舉達人要求刪除照片的行為,究竟犯不犯法呢?

高雄一名朱姓檢舉達人去年8月下午在澄和路拍攝違規併排停車的貨車,遭柯姓車主發現,柯男上前要求朱男刪除照片並動手拉扯,朱男掙脫後報警對柯提告妨害自由,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朱男應基於對車主所有權的尊重,不應隨意拍攝,因此認定車主要求朱刪除照片而產生的一些衝突或拉扯,都是維護自己不受朱男侵擾,故將車主處分不起訴。


朱男表示對檢方不起訴非常不滿,聲請再議後仍遭駁回,他說:「很多人以為檢舉併排違停車輛有獎金,但事實是沒有,我只是不喜歡看到車輛亂停影響交通才拍照檢舉的。我的出發點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真是荒謬。」


朱姓檢舉達人(38歲)提告指出,去年8月6日下午,他走在三民區澄和路時,發現一台藍色小貨車併排違規停車,於是從車子前方拍攝照片準備舉發,不料柯姓車主正好在車後卸貨,見朱男行為上前阻撓不讓他離去,並拉扯要求他刪除照片。朱男掙脫後離開報警,告車主妨害自由,回家後仍向警方舉發柯姓車主違規,事後柯姓車主被裁罰2400元。


檢察官舉諸多例子證明生活中強制行為無所不在,例如違規併排停車,會阻礙合法停車格上駕駛駛離的權利;或是老師以成績警告或脅迫學生用功讀書,而在法律上學生並沒有用功唸書的義務。如果老師要求學生唸書、違規併排停車者等行為都構成強制罪等刑事犯罪,相信沒有人能接受。


故檢方認為關於強制罪的不法認定,除強制手段、強制效果外,尚須考量「手段與目的關聯的可非難性」,透過個案情狀整體權衡,確定該行為方式是社會所不能容忍才屬之。


雖然在一般公開場合中,民眾並無主張隱私權的餘地,但檢察官認為,若有人對特定人車拍攝,仍須基於對他人肖像權及車輛所有權的尊重,詢問後才拍攝。因此,朱男拍攝違規車輛的行為,已經超過一般人車在公開場合下供人自由觀覽的限度,認為柯男要求朱刪除照片,或是在刪除前不讓他離開,都是維護自己不受朱男侵擾的自由範圍內,並未妨害朱男行使權利,將柯男處分不起訴。


用路人林先生表示支持檢察官不起訴:「這種檢舉達人就是吃飽閒閒,如果我的車子違停但沒有對交通重大妨害,我也會叫他把照片刪掉。」翁姓民眾則認為檢方不起訴不對,「政府鼓勵民眾檢舉卻不保護民眾,這不是鼓勵所有人用暴力保護自己的違規行為不受到裁罰嗎?


律師丁昱仁表示,檢察官過度保護違規車主的利益,不起訴的結果不是很妥當,這樣等於同意當有人檢舉民眾違規停車等行為時,車主可以用不法暴力行為來阻止對方檢舉而不構成犯罪,他認為這名車主行為應構成妨害自由罪,但在刑罰的法律效果上,可以因犯罪情節輕微,處以緩起訴。(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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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zj323 2016-3-14 16:46 只看這個作者
現在連恐龍檢察官也有啦!?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停爆衝突告不成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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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4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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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4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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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恐龍檢察官也是司法的亂源之一...因為法官只能從檢察官提出的法條和證據來判決....如果恐龍檢察官亂給證據,或是引用錯法條...法官就只能判無罪   發表於 2016-3-14 18:56
應以緩起訴+1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停爆衝突告不成1186
大家都看到囉

以後把馬路當停車場就好了

反正被開單就說有先例了   你要徵求我同意才可以拍

不徵求照拍我可以對你動手拉扯你告不了我

就是有這種法官交通才越來越亂
本文章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6-3-14 17:07 編輯

刑事訴訟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與自訴主要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可以自已蠻幹,請檢察官代為出擊;但「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以免有濫訴的現象發生。刑事案不比民事案,是不用向法院繳裁判費就可以進行的。每種案件如果真的跑完三個審級,三年五載的時間可能都跑不完。



分清楚什麼叫提出告訴,和自訴,就可以避免遇到恐龍檢察官.

至於成本,就當事人自己去算了.


本蛇檢舉並排停車,也跟人衝突過,超可怕的~  說甚麼擋我路剛剛好,林北要賭你三小的..... 幾天後警察還不是讓他吃罰單.

不過人來人往,有本事他就動手看看啊.

本蛇的車廂隨時有一支輪刺板手 & 4分扭力板手(最高200牛頓力,所以很大支),保證可以讓四輪嘴臉躺加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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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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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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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4 23:02
沒辦法,騎紅牌不能像我的RV250一樣,路邊找個機車格插進去,然後下車拍照檢舉.  發表於 2016-3-14 19:27
你換賣肉之後應該可以放更大隻的喔~(笑)  發表於 2016-3-14 18:36
6#
nzj323 2016-3-14 17:06 只看這個作者
infinitem35 發表於 2016-3-14 16:53 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停爆衝突告不成5057
大家都看到囉

以後把馬路當停車場就好了

是檢察官不起訴
7#
TIRURU 2016-3-14 17:09 只看這個作者
用行車記錄器就無法立刻刪了呀,對方也不見得會知道。
個人覺得檢舉達人是沒遇到過黑道,不然我看你車子上有幾支機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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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很講理,地痞俗辣才會亂叫嗆聲,台灣還是有法律的國家好嗎?  發表於 2016-3-15 14:54
喔, 所以?  發表於 2016-3-1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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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黑道是不會在意那小小芝麻屎事 , 只有愛狐假虎威、騙吃騙喝的垃圾地痞混混才會無事生非到處惹麻煩 , 最後橫死街頭 !  發表於 2016-3-14 22:37
喔,所以?  發表於 2016-3-14 18:48
本文章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6-3-14 17:26 編輯
tsunghan 發表於 2016-3-14 17:21 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停爆衝突告不成7300
個人覺得檢舉達人是沒遇到過黑道,不然我看你車子上有幾支機絲 ................. ...

本蛇覺得那些併排停車的人是沒遇過黑道的女兒閃車被撞死,不然我看你有幾根大鵰可以幫老大再生一個.

那種不講道理的黑道,就是狗養的小屁孩,沒啥好畏懼.

啥,你說有慶記? 好可怕,那來開開看啊.  若能喚起這個無能的執法機關,對於交通的重視,犧牲一點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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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大鵰  發表於 2016-3-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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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氣長存  發表於 2016-3-1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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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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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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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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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ilovesinging 於 2016-3-14 17:46 編輯

這論點若為真,那警察沒經當事人同意,也不能拍照錄影存證囉?

"因此認定車主要求朱刪除照片而產生的一些衝突或拉扯,都是維護自己不受朱男侵擾,故將車主處分不起訴。"
意思是誰叫你要拍照檢舉違停車輛?被打被咬活該剛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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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跟平民是有一樣唷,人家可以拿槍在街上走你可以嗎  發表於 2016-3-14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