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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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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996 2016-3-15 08:31 只看這個作者
三寶駕駛如果會注意,就不是一個合格的三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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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7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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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11:30
以往沒有行車紀錄器,普遍也沒有監視器,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淪為各說各話.
警方或者檢院方也習慣採取各打50大板的方式來裁判案件 .

而今拜科技發達,經由科學證據紀錄的畫面證據越來越多 .能釐清事故的發生經過,
以及各方的肇事責任 .
雖因為積習已久,這種各打50大板的潛規則仍未完全改變,但已經開始有些零星個案
有一方完全無肇責的結果出現 .

為了保護你自己,行車紀錄器一個沒有多少錢,不管你開車騎車,都應該裝設行車紀錄器.
這是對你自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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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11:31
trad325 發表於 2016-3-14 15:25 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8655
這是好運的中時鐘 歹運的中龍眼的概念嗎 ?

是啊, 法律由法官各自解讀的觀點 實在有點太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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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7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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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決還是必須遵守法律制定的精神,不是想像中的那樣,請勿誤解"自由心證"的定義~~~~~~~  發表於 2016-3-15 11:46
xboy200 發表於 2016-3-14 19:12 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5620
「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一具未開光的佛像,需要法官依實際個案情況來賦予靈性~

我不是很瞭解這個案子,撞 ...

"大法官的判決才有可能成為判例哦!一般法官要按「現行法律」來判的!..............."
"修正一下:「判例」是要大法官會議通過才算數的,不是每位法官的判決都叫判例~  "

      請問上述的觀念是來自哪一國家,就目前在台灣,中華民國的相關法規,均未有這樣相關的說明及解釋與規定,"大法官會議"可不是用來處理這種所謂"判例"的一種機制,連這種小事都要動用到大法官會議,那各級法院,就沒有設置的必要了,煩請搞懂這些相關與對應的關係~~~
      首先,判例之不同於一般判決先例,是經由繁複的程序擇取而來的: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判例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各該院所為之裁判,經最高法院之民、刑事庭會議或總會、最高行政法院會議決議,選取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報請司法院備查。其審查程序,就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為例,分為初審與複審。初審前由民、刑庭各庭庭長或法官五人精選裁判,經院長核可後刊司法院公報,之後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交付該小組決定取捨,再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後送請院長核閱,而經小組選為判例初稿者,得為文字之修正。院長核閱後召開民、刑事庭會議或總會複審之,複審會議由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記名投票過半數之同意決議。最後經選編之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最後由最高法院公告之。
      就這個案件而言,是個程序正義的見解與判決,這跟有沒有人員傷亡是沒關係的,在一些強調程序正義的先進國家,只會依據證據所呈現的事實來決定其判決,就"違反交通法規固然有錯在先,但不代表他就該被撞死!"來說,若對方未違規,會造成人員傷亡??在台灣有多少遵守交通規則而無辜被撞,卻因為違規的駕駛者死亡而揹起刑事前科的人,若依據前述的說法,這些人就該要一輩子背負著"過失致人於死"的前科,只因為該違規的對方已死亡??,很多的回讚,是認同這樣一個程序正義的判決,也希望能成為一個判例,讓往後有相似的案件時能有一個可參考的案例,當然每個人對每件事都有不同的看法,也尊重,共勉之~~~~~~~~~~~~~~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1433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6677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9191
我笑了  倒車 還說貨車司機 未注意
一台車倒車往後衝跟你往前跑
到底是要 注意 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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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上根本不該出現倒車這種狀況  發表於 2016-3-15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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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13:12
36#
timma 2016-3-15 13:07 只看這個作者
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9743&scene=0#rd

最近對岸很紅的撞三寶,都判無肇責的新聞

"
撞翻大眾比亞迪唐車主:朗逸是我撞的第7輛車2016-03-14 [url=]驅動之家[/url]
近日,發生在東莞的比亞迪唐與大眾朗逸撞車事件引起網友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比亞迪唐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一輛大眾朗逸轎車在嘗試向右超車的過程中多次壓實線強行變換車道,最終被憤怒的比亞迪唐頂撞失控發生側翻。

從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來看,大眾朗逸違規變道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比亞迪唐無責。

現在,該事件又有了最新進展。昨日,有網友發布了一段影片,視頻全長13分鐘,記錄了一個ID為“唐主群”的微信群有關此次事故的討論,其中,ID為“粵A279湘哥”的網友(疑似比亞迪唐車主)講述了撞車的詳細過程。

該網友在微信群中表示,朗逸已經是他撞過的第7輛車。不過,他也強調,一般都是別人全責他才會撞上去,否則不會撞別人。之前開比亞迪S6的時候,已經撞了2個凱美瑞,2個銳志,一個CRV,一個RAV4,全是完勝,沒有輸過一次。

對於為何沒有踩剎車,“粵A279 湘哥”表示,如果他踩剎車,後方車肯定會追撞,而這是個時候,需要負責任的就是他了,而大眾朗逸車主則可以“逃之夭夭”。

比亞迪唐車主講述撞車過程影片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5ODIyMDc0OA==.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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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7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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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5 13:12
04' 奔騰SR Auto-control Fuel Injection進化誌(停止更新),輕量化才是王道

用台灣輪走台灣路。2004-2022原廠缸里程數20萬公里達成,持續增加中~
本文章最後由 xboy200 於 2016-3-15 14:05 編輯
climaxes 發表於 2016-3-15 11:26 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9556
"大法官的判決才有可能成為判例哦!一般法官要按「現行法律」來判的!..............."
"修正一下:「判 ...

是我記錯了!
不是大法官會議,是最高法院~
總之我的意思是一般法官是依「法律」來判決的!而不是依「其他法官的判決」來判決!要形成「判例」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要走!通過這個程序而成為「判例」時,其位階等同法律,這時才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
兩肇雙方的責任歸屬,法官皆必須予以評價,不能因為a有錯在先,就全然不必評價b是否有過失,我想這應該沒什麼爭議~
但站在「人道考量」法官會不會衡量雙万的身份、財力給予不同的評價,這全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事實上,學說裡還有「衡平責任」這回事呢!如果已經盡到注意義務而還是無法避免憾事發生,恐怕也無法歸責肇事者!只是要如何認定是否真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難啊!
我覺得警察的問題比較大~~動不動就是"應注意未注意" 不然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不管對與錯就是硬要開一張就是了!!!有問題再自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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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一般人要略懂法規,以免自己的權益被侵犯,還不自知~~~~~~~~~~~~  發表於 2016-3-15 15:57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3-15 16:00 編輯
xboy200 發表於 2016-3-15 13:52 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2353
是我記錯了!
不是大法官會議,是最高法院~
總之我的意思是一般法官是依「法律」來判決的!而不是依「其他 ...

"但站在「人道考量」法官會不會衡量雙万的身份、財力給予不同的評價,這全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事實上,學說裡還有「衡平責任」這回事呢!........."

      別亂說,請問這名詞「衡平責任」是在哪一個法條提到的,以此報導案例是因被告不服交通裁決,且因為是死亡車禍有刑事責任,所以提出行政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這跟之前的回文提到的狀況是一樣的,只因違規者死亡,卻要一個守規矩的駕駛者負上刑事前科,若真硬要套用這個「衡平責任」,那還活著的人的「衡平責任」在哪?,不要有"死者為大"的概念來套用在刑法上,還有請不要誤解了在法律上所謂的"自由心證"的意思,一個公正且法學知識與理解認知正確與豐富的刑事法官,不會因為兩造的其中一方是企業主,而另一方是流浪漢,就會因為其身分懸殊而做出有利於企業主或是流浪漢的判決。法官的判決是依據蒐集的證據來做出判斷的,至於量刑的刑度那才會有所謂"自由心證"的問題~~~~~~~~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4990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4315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5271
本文章最後由 xboy200 於 2016-3-15 16:37 編輯
climaxes 發表於 2016-3-15 15:55 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9176
"但站在「人道考量」法官會不會衡量雙万的身份、財力給予不同的評價,這全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事實上,學說 ...

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 ... 3%E8%B2%AC%E4%BB%BB
你可以參考這個網站,或許會有不一樣的想法~

法官原本就該依「法律」來判決!但「判」這個字,其實就已經涉及心證了!
「死者為大」,我想不會是法官所唯一堅守的最高指導原則!這也是本案上訴人能爭回權益的原因之一!否則像鄭傑的案子,還有必要審什麼東西嗎?他已經奪走幾條人命了?在場有多少人證?甚至有捷運站的錄像為証!人証物証俱在!犯案事實明確!若純粹按照「法律」來走,殺人者處死刑,請問為何案子至今結不了?幾年了!顯然:實務上,法官並不完全只是依「法律」審判,尚有許多法官「自認為」要考量、釐清的部份!而在這些全部弄清楚前,光是談「殺人者死」這條法律,恐怕意義不大~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
本案撞人者上訴行政法院,顯然法官認為他已盡到注意義務,承辦員警說撞人者應注意而未注意,當然要被打回票了!但這不代表用路人可以不盡到注意前方路況的義務啊!
我反倒認為如果連「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都廢掉,那問題會更大吧!以後汽車只要呆在禁行機車道,就算駕駛閉著眼睛開車,這時所有被他碰到的白牌機車全死,那不等於是「無敵狀態」了?


我認為國道倒車當然是過失!但未看清前方路況或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本身也是一項過失不是嗎?如果已經看清前方路況但還是無法避免,自然就無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處罰呀!我不太懂為什麼這條會被網友戲稱為「帝王條款」~

大大有原判決的連結嗎?最後撞人者是否需要對死者賠償之類的?有的話,能否放上來讓我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