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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肇事責任

来源: e04g86ak7 2016-2-29 22:57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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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沒有行車記錄器
只有我的單方面說詞 想請大家看看 謝謝^_^
我想請問,我在路上發生車禍,對方駕駛汽車在路中間(無偏左偏右)以接近停止速度行駛,也未打方向燈,我騎機車不知道對方去向,固以不到15公里之速度從右側超過(左側為雙黃線),但才剛補油門,對方就從左側往我的方向切入,而我反應不及就撞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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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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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7qyyy 2016-2-29 23:26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87qyyy 於 2016-3-1 00:27 編輯

雙方都有錯看來要申請肇責鑑定 來看誰的比重比較大再來談賠償事宜了

下次記得買第三人責任險 碰到這種小碰撞就不用愁了

我的機車1年保費不含強制險也只才882元

每一人傷害100 每一意外事故之總額200 財損50萬 算是基本型的第3人責任險

只要不把對方撞死撞殘或是撞到太名貴的汽車 應附小碰撞這樣基本上是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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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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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1 08:25
3#
du3960 2016-3-1 00:54 只看這個作者
大概這樣分。前頁子版到A柱對方80%你20%。B柱前後對方60%你40%。C柱到後頁子版對方20%你80%。
其實最重要的是看警方的事故內容如何寫。如果沒報警備案那就都是白說的了。
本文章最後由 雲遊台灣 於 2016-3-1 08:26 編輯

同一條車道,你們雙方為前後車的關係

你做為後車,要超越前車,必須由前車的左方進行車超車.且不得在畫設雙黃線的路段進行超車

這件事故你為肇事主因,對方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為肇事次因.
抱歉我沒有行車記錄器
只有我的單方面說詞 想請大家看看 謝謝^_^
我想請問,我在路上發生車禍,對方駕駛汽車在路中間(無偏左偏右)以接近停止速度行駛,也未打方向燈,我騎機車不知道對方去向,固以不到15公里之速度從右側超過(左側為雙黃線),但才剛補油門,對方就從左側往我的方向切入,而我反應不及就撞上了。
通常是對造的駕駛行為為肇事的主因,樓主的駕駛行為為肇事的次因.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法規來源: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肇事責任1703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