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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記錄器影片 很清楚是在車輛行進中發生對撞 汽車駕駛人無任何反應動作
並能注意(當天沒有不能注意例如:視線良好無遮蔽 ... 的情形,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也就是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謂的「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
或許大家難以接受,但是不諱言,倘若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未修正以前,駕駛人還是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
也許 kuomojo 兄臺的意思是被告,如果有注意車前狀況,並且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怎麼沒有,例如:煞車、閃避、按鳴喇叭、停止 ... 等等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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