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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機停機車格被處罰時提行政訴訟之格式

来源: 心得 kawa-ninja 2015-8-27 22:1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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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著作權人開放給大家使用,相信法院應會站在你這邊。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條第6項:「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從文義解釋可知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僅適用「行駛」及「處罰」,至於「停車」規定並無比照之明文。


    但現行停車法令卻逾越法律的授權範圍,基於便宜行事將「行駛」及「停車」均比照小型汽車,造成另一獨步全球的台灣奇蹟。由於停車比照小型汽車,造成大型重型機車車主法律上地位有所影響(停車費率不同),直接影響其財產權,屬於侵益處分,基於憲法23及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之「法律保留原則」,應有法律明文授權始可侵害人民權利,然相關停車規定未有法律授權,逕行全盤比照小型汽車停車而使大型重型機車車主須負擔較高額停車費,實屬違反憲法23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

   相關停車法令宜回歸平等原則思考,即同類事物應相同處理之原則,停車規定應以車體大小為判斷是否為相同事物,既然大型重型機車與重型機車之體積實屬同一類事物,而非和小型汽車屬同類事務,現行大型重型機車停車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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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不違憲要大法官說了算,你有申請釋憲嗎?  發表於 2015-8-3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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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發表於 2015-8-28 17:36
找水果日報會不會比較快  發表於 2015-8-28 09:25
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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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28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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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27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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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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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樂觀其成,但是我覺得很難說服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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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 . 現實問題 .  發表於 2015-8-28 17:39
不容易,因為第 96 條第 6 項也沒有規定,大型重型機車的停車是比照或適用機車.  發表於 2015-8-27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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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
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所以路邊或路外的停車場,
如果沒有另外的指示,又稱特別的規定,駕駛人停放大型重型機車的位置與範圍(通常是專用性的停車位),
停放在大型重型以外的機車停放線裡面,還是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9 款的疑慮.
除非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 條的情形,例外.

附錄本文所及其他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道路交通危險規則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
其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 條        :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
臨時停車及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法規來源:
大型重機停機車格被處罰時提行政訴訟之格式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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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28 17:40
憲法來~憲法去 一般法院法官不會理你違憲否?等打完大法官釋憲贏了再說!
看不董到低要停哪裡.........
雲遊台灣 發表於 2015-8-27 23:22 大型重機停機車格被處罰時提行政訴訟之格式8031
我樂觀其成,但是我覺得很難說服法官 ?!

神貓大
行政法如果法未明文,則一般法律原則就派上用場,如平等原則,所以在前面格式裡,我有提到用平等原則來解釋停車應比照一般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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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忍者兄臺參酌敝人第 3 樓的文章 :)  發表於 2015-8-28 20:16
7#
hope1 2015-8-28 11:23 只看這個作者
推~
另外不得停機車停等區也很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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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gua187 兄臺:沒錯,還有機車優先道,亦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1 條、第 174-2 條.  發表於 2015-8-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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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停機車停等區 ? 這就太扯了 .  發表於 2015-8-28 17:42
我覺政府很腦殘...要是我就規定停車比照機車辦理就好  那這樣子 大型重機 至少紅牌 絕對及少會出現在路邊停車格
寶貝黃紅牌捨得讓然移來移去
差來插去,刮傷會很爽嗎大型重機停機車格被處罰時提行政訴訟之格式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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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把車隨便停路邊甚至離開視線距離,都不可能是個愛車人...........號稱愛車也是鬼扯!  發表於 2015-8-28 21:39
不是所有地方機車格都是滿滿滿的  發表於 2015-8-28 18:47
就算是傷痕累累的老舊機車,別人也一樣沒資格去移它、插它、刮它  發表於 2015-8-28 17:28
10#
hothbl 2015-8-28 12:51 只看這個作者
如果依一般小型車付費停車,車子不會被其它找不到車位的汽車使用者亂搞,我願意付費停車
如果依一般小型車付費停車,停車場的規劃能對機車更友善,我願意付費停車
如果依一般小型車付費停車,停好車後不會被人亂摸甚至坐上去試看看,我願意付費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