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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喝醉闖馬路請教各位(6/5 11:18更新)

驗傷,過失傷害+肇事責任鑑定
車損,代步車費用,工作損失
不要輕易放棄自己權力

遇到這種拉關係的人就要**得理不饒人**
吃過虧的心得
就這些資料看起來不見得會輸~

如果能有監視器畫面或是其他行車紀錄器會更好
13#
wetty 2015-6-5 16:56 只看這個作者
(103-3)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1. 交岔路口,不管有沒有斑馬線,都要注意行人
2. 機車在法規中,也是汽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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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主,這兩條並不是互斥的;車輛在交岔路口,就是有義務要注意行人。  發表於 2015-6-6 09:46
我方後面有行人穿越道唷!!不是沒有 請閱讀行人條款第134條第一項 謝謝  發表於 2015-6-5 20:21
14#
Gere 2015-6-5 17:38 只看這個作者
1. 找附近錄影資料, 證明你的路權, 也證明他的違法
先找好律師, 投保公司, 研究本身的責任及保險可賠償的金額.
(找律師的是研究可告對方的條例,以戰逼和;本身的損失也要算出:驗傷,車損,工作能力)
*對方酒醉*行人134條款(我方後面30公尺有斑馬線)*信賴保護原則*綠燈直行路權在我

2. 私下調解,補足對方需求,幾萬塊可解決的就解決, 越快和解越好
(你不會知道未來幾個月他身體有沒有"事情",牽拖這場車禍造成的)

對方違規在先,基本上你是被害人(照你的說法,要舉證證明你自己的說法)
依台灣民情狀況,今天只要你撞到人,致人傷亡,基本上駕駛都是比較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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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觀看監視器時我再納悶奇怪他怎從那邊走出 我怎會發生在那邊 看了之後確定他是走斜的過去....  發表於 2015-6-5 20:22
本文章最後由 aesen123 於 2015-6-5 20:23 編輯
scott1018 發表於 2015-6-5 12:53 行人喝醉闖馬路請教各位(6/5 11:18更新)1631
只能說你很倒楣
但也很不小心

我騎車已騎6年了

不是我沒注意 是我真的完全沒看到對方
對方是快走走斜的過來!到我面前以不到5~10公分距離
如果你煞的住我也覺得你厲害!?
本文章最後由 kayhau 於 2015-6-5 22:07 編輯

一百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的話,對方沒走在線上就跟本不用賠,之前也有判例,行人的霸王條款是適用在"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面
等一個月吧,事故判定才會下來,別急著和對方談,先出保就可以了
雖然「行人穿越道路,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號誌之指示前進」。但是「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所以樓主在協商(或鑑定、訴訟)的時候,這個部分是比較吃虧,
而且對造有傷勢比較嚴重就是優勢的觀念,
因此本案可能有相互告訴彼此過失傷害的發展,建議樓主當心。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危險規則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
    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  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規來源:



行人喝醉闖馬路請教各位(6/5 11:18更新)1394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有這條沒錯,不過她不是在交叉路是在黃色網格, 也就是禁止臨時停車. 所以照字面解釋不適用 法規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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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狀線區域就是交岔路口範圍 請google「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發表於 2015-6-8 10:51
有走過黃色網格 監視器也有拍到  發表於 2015-6-7 10:13
是的!他再交叉路口闖過,你所說的法律就不適用是嗎?  發表於 2015-6-7 10:12
guohuei9527 發表於 2015-6-6 22:02 行人喝醉闖馬路請教各位(6/5 11:18更新)7236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我是有照你說的查了 大概就字面解釋的是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 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法規並沒有明確 只說"暫" 當下也沒有號誌,這個非常有爭議性. 還有交叉路口的定義非常廣義不明確,而且往前一百尺內就有行人穿越道..

而且喝醉酒的根本就失去判斷和行為能力,當下如果他突然衝出去又有幾個人可以躲的了,除非醉漢舉證說他老早就在那邊是樓主自己沒注意去撞他 或樓主自己可以舉證,但我想當下連醉漢自己都不知道會和自己會跑去那邊 怎麼被人撞的都不知道!,
我個人建議要馬廄跑法院或調解 依當下給的證據交給法院去判..
建議調看看加油站的監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