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ychan 發表於 2016-1-14 13:39
我沒提0950087262這個呀@@
而且你這篇又再次打高潮哥的臉了 XDDD
只有HID需要變更登記
內政部警政署 函
受文者..交通組
速別..最速件
密等級解碼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警署文件第0930109536號
附件..
主旨..關於汽車改裝排氣管.消音器等行為之執法規定釋如說明,請 查照並切實轉行.
說明..
一.邇來迭有民眾投書本署,質疑員警對於汽機車改裝排氣管行為,未有客觀數據為憑即恣意開單舉發,執法草率.依法行政觀念淡薄等云云..查有關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滅.變更原有規格者,員警應如何處理?本署前業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轉交通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交路九十字第011338號函釋示在案,先予敘明.
二.對於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可能牽涉到的「噪音問題」,因該噪音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前揭交通部函文已釋示甚明..又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相關執法問題,各單位仍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執行,各依權責實施稽查,方可避免因無儀器設備之實際檢測,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
三.複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對於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之處罰,僅限於該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兩種情形.,至該條款後段所謂「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則係對該前段條文所列設備(燈光.雨刷.喇叭.後照鏡.排氣管.消音器)以外之其他設備而言,依此以觀,如有員警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即屬於法無據.,且變更汽車設備規格是否會影響原車功能及安全性,警察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實不宜逕予認定,為審慎起見,未來該項行為之執法工作,各單位宜以監警聯合稽查方式行之,並由監理人員憑其職責與專業認定舉發,以避免桁生不必要之爭議.
四.依據署頒「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
」.各單位對於違反前述規定致舉發錯誤之員警,應視情節輕重議處,並定期實施工作考核,促請各級主管加強教育及審核責任.藉以發揮督導管理成效,全面提升交通執法品質.
正本..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本署國道公路.航空.鐵路警察局.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各港務警察局.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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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上述也只說"宜以"而非"應以",只是避免桁生不必要之爭議。
且該公文是92年發文的,當時還沒有附件15,附件十五是95年6月30日交通安全規則修法時才出現的。原公文主要是指排氣管的噪音,還有當初因為沒有附件15所以也沒改裝排氣管的限制(除了原道交規則內的排氣管數量、位置等不得變更)而產生員警因"非原廠"排氣管就逕而開罰等爭端。
跟我前幾篇所陳述的HID沒啥相關呀~HID一直都如我前述的可肉眼辨識且須變更登記而非無儀器設備無法認定致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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