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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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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idx 2016-1-13 22:17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taidx 於 2016-1-13 22:23 編輯

題外話~ 瀆職罪...  根本沒構成要件,要告啥? 嚇嚇不懂法條的公務員還可以,對於腦袋清楚一些的公務員也當耳邊有風呼呼吹罷了~~

警署交XXXXX號~ 說實在,就是不懂車的基層亂開單被申訴提行政訴訟時,在行政法庭上被法官問話卻提不出該物件差異只會吱吱嗚嗚時,當然會被訴訟成功,然後不懂車的高層也怕再出現這種亂開單的事件而下的公文,說實在有效力? 個人認為只有警方內部效力罷了~再發生才有懲處的依據;如果警方在行政法庭上能詳細敘述出鹵素燈泡和HID燈泡的差異,讓法官能相信該警方能辨別當下該車輛屬實為HID的話,就不會被訴訟成功了。

回歸正題,對於改魚眼燈具的鹵素燈泡能不能開單~ 個人見解目前是.......  "警方"不行,監理單位我就不知囉~~ 因為監理單位的標準很奇耙~ 所以我才說不知道~~

因為在道交規則23-1條並無條列出頭燈不得變更~ 另同規則內39條申請牌照的規定內也只說要符合附件7的規定,39-1條的定期檢驗規定內也只說"辦理頭燈設備變更者,其頭燈應符合附件15之變更檢驗規定"。

所以附件七中的規定上面有提過了不再贅述~ 並沒有規定燈具型式~ 再來附件十五的規定上面也有提過了也不再贅述,其內的變更檢驗規定以條列出只針對氣體放電式頭燈(HID),就上述所言只改燈具是符合現行法規的。

那再來看處罰方面,就是道處條例~~
大家一直拿16條...""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討論得很開心~~  但是忘記看前四個字"除頭燈外",所以頭燈是屬18條的車身(燈具)和電系(燈泡)的重要設備~ 但前面都符合現行規範,怎麼會處罰呢??  

但但但但是小弟我為何說監理單位就不知呢? 因為警察開的紅單在行政上只屬通知書,不相信請看紅單的抬頭~ 所以裁決者才是監理單位~ 至於監理單位的口味....  嗯嗯嗯~~ 我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原廠車去驗車還能被東刁西刁~


最後~~  互相討論,教學相長~  內容要有所本~~  講不過無所本就動肝火這就跟嘴砲沒兩樣了~  
還有... 謝謝樓主無私地分享~ 那顆魚眼切線太爛...嚴重散光~ 多謝分享出來讓大家知道還是別改的好~   



以上內容純屬個人見解不代表任何機關,僅供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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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idx 發表於 2016-1-13 22:17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5371
題外話~ 瀆職罪...  根本沒構成要件,要告啥? 嚇嚇不懂法條的公務員還可以,對於腦袋清楚一些的公務員也當 ...

沒辦法這裡是鬼島
監理站驗車 也有唬爛說改浪花碟不行
後來苦主搬法規電爆他們了
不然黃牛要賺什麼 內幕很黑暗的
還是您明理多了
法規寫得那麼清楚
也規定無監理人員陪同 不得憑自我感覺開單
還有人就要不斷跳針 還講錯一堆不知悔改
第一次聽到監理站 檢驗排氣管依據是排汙跟噪音
監理站連測噪音的設備都沒有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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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idx 2016-1-14 01:58 只看這個作者

RE: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

rockychan 發表於 2016-1-14 00:53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7370
沒辦法這裡是鬼島
監理站驗車 也有唬爛說改浪花碟不行
後來苦主搬法規電爆他們了
法規寫得那麼清楚
也規定無監理人員陪同 不得憑自我感覺開單
不是所有項目都需要監理人員陪同,我前面就有說了,警署公文只是內部規範,再有類似情形發生的懲處依據,不代表不行。就此HID而言,警察還是可以不用監理單位陪同開罰單,罰單還是有效力,但如果有走到交通法庭時,當時開單的員警陳述就很重要了,如果員警能說出他能辨別出鹵素和HID的差別,法官就能相信當時在現場員警是有足夠的辨別能力,所以罰單是成立的,反之吱吱嗚嗚就可能會被法官判撤銷。

第一次聽到監理站 檢驗排氣管依據是排汙跟噪音
監理站連測噪音的設備都沒有都不知道
警察和監理單位管的外觀...等的項目,所以只要符合防燙裝置、出口水平、排氣管位置與數量不變等等(自行參考道交23-1條和附件15的規定)
另外的噪音和排氣汙染是屬環保局,警方雖無法開罰,但是能轉陳環保局處理。(台灣對於改裝這塊領域弔詭的地方,在此懶的贅述)
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6-1-14 09:08 編輯
ataidx 發表於 2016-1-14 01:58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2375
不是所有項目都需要監理人員陪同,我前面就有說了,警署公文只是內部規範,再有類似情形發生的懲處依據, ...

我沒說全部啦
但都有公文說明懲處了
怎麼還會代表行呢?
16 18條都是需要監理人員在場的
應該說跟改裝有關聯的都有監理人員在場的必要
公文也說警察不具此專業技術
法官不會也沒必要聽不具此專業技術人員的證詞
規定就是規定 不會因為警察略懂就能改變規定
畢竟也無法證明是否開單時就真的具備此知識還是事後惡補
而且這些需要上課等認證證明 口說無憑
上述我都有實戰經驗  電那些不懂裝懂警察真的很有趣

排氣管的部分我當然知道啦
就有人愛跳針裝懂 鬼扯說啥罰單註銷要去監理站驗排汙跟噪音 XD


65#
ataidx 2016-1-14 13:10 只看這個作者
rockychan 發表於 2016-1-14 07:23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4318
我沒說全部啦
但都有公文說明懲處了
怎麼還會代表行呢?

找了一下你所說的警署交公文了,不然之前都是用印象回復~~

(二)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鑒於氣體放電式(HID)頭燈有無違反上述規則附件15之標準及規格,須由監理人員專業檢查認定,是以,內政部警政署於95年6月28日以警署交字第0950087262號函規定:車輛車身、引擎、底盤及電系等之違規取締,以員警可以直接判斷、認定者為考量,否則即應會同公路監理人員取締或由公路監理單位於車輛檢驗時依職權自行舉發,其中並規範氣體放電式(HID)頭燈稽查取締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實施,藉由監理人員專業知識身分及相關檢驗資料,予以認定汽車設備是否合法改裝及有無影響行車安全再據以執法取締,藉以避免執法爭議,並維護民眾權益。
95年06月28日~ 附件15於95年07月01日後有修改~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基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這公文規範是要給這段過渡期警方內部的執法規範。
96年之後都要審驗過的燈具燈泡並辦理變更登記了,所以現在更不用說了~沒變更登記直接可以開罰。



很多警察本質學能不佳是事實,但也不是全部~



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6-1-14 14:19 編輯
ataidx 發表於 2016-1-14 13:10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4154
找了一下你所說的警署交公文了,不然之前都是用印象回復~~

(二)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在其 ...

我沒提0950087262這個呀@@
而且你這篇又再次打高潮哥的臉了 XDDD
只有HID需要變更登記
單改魚眼用鹵素燈泡 根本不需要

HID三階段我前面有提過了
當初趕第二階段結束 改一堆魚眼 驗一堆車 超忙的

另外附件15的部分你有點小誤會了
在95/7/1前 原廠搭載HID的車款 就有登記在行照上了
那是後來開放改裝的登記規範
所以現在HID 按照規定依然還是要監理人員陪同
並非什麼"過渡期"

提供案例給您參考
https://tw.news.yahoo.com/%E8%AD%A6%E5%8F%96%E7%B7%A0%E6%94%B9%E8%BB%8A%E7%87%88-%E4%B8%8D%E5%A4%A0%E5%B0%88%E6%A5%AD%E6%92%A4%E7%BD%B0-004034805.html
疑 高潮哥又被這篇法院判決打臉了呢 XDDD




67#
ataidx 2016-1-14 14:02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taidx 於 2016-1-14 14:05 編輯
rockychan 發表於 2016-1-14 13:39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1250
我沒提0950087262這個呀@@
而且你這篇又再次打高潮哥的臉了 XDDD
只有HID需要變更登記

須變更登記而沒變更登記就不能安裝使用,即可開罰,不須監理單位陪同,因為員警可以直接判斷就夠了,但分不出hid和鹵素的人例外。

排氣管是因為附件15上就寫明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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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有貼案例 請您過目.... 一樣要監理人員在場  發表於 2016-1-14 14:03
68#
ataidx 2016-1-14 14:37 只看這個作者
rockychan 發表於 2016-1-14 13:39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9711
我沒提0950087262這個呀@@
而且你這篇又再次打高潮哥的臉了 XDDD
只有HID需要變更登記

內政部警政署 函
受文者..交通組
速別..最速件
密等級解碼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警署文件第0930109536號
附件..

主旨..關於汽車改裝排氣管.消音器等行為之執法規定釋如說明,請 查照並切實轉行.
說明..
一.邇來迭有民眾投書本署,質疑員警對於汽機車改裝排氣管行為,未有客觀數據為憑即恣意開單舉發,執法草率.依法行政觀念淡薄等云云..查有關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滅.變更原有規格者,員警應如何處理?本署前業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轉交通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交路九十字第011338號函釋示在案,先予敘明.

二.對於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可能牽涉到的「噪音問題」,因該噪音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前揭交通部函文已釋示甚明..又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相關執法問題,各單位仍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執行,各依權責實施稽查,方可避免因無儀器設備之實際檢測,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

三.複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對於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之處罰,僅限於該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兩種情形.,至該條款後段所謂「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則係對該前段條文所列設備(燈光.雨刷.喇叭.後照鏡.排氣管.消音器)以外之其他設備而言,依此以觀,如有員警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即屬於法無據.,且變更汽車設備規格是否會影響原車功能及安全性,警察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實不宜逕予認定,為審慎起見,未來該項行為之執法工作,各單位宜以監警聯合稽查方式行之,並由監理人員憑其職責與專業認定舉發,以避免桁生不必要之爭議.

四.依據署頒「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考核獎懲規定
」.各單位對於違反前述規定致舉發錯誤之員警,應視情節輕重議處,並定期實施工作考核,促請各級主管加強教育及審核責任.藉以發揮督導管理成效,全面提升交通執法品質.

正本..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本署國道公路.航空.鐵路警察局.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各港務警察局.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
=================我是分隔線===================================

公文上述也只說"宜以"而非"應以",只是避免桁生不必要之爭議
且該公文是92年發文的,當時還沒有附件15,附件十五是95年6月30日交通安全規則修法時才出現的。原公文主要是指排氣管的噪音,還有當初因為沒有附件15所以也沒改裝排氣管的限制(除了原道交規則內的排氣管數量、位置等不得變更)而產生員警因"非原廠"排氣管就逕而開罰等爭端。

跟我前幾篇所陳述的HID沒啥相關呀~HID一直都如我前述的可肉眼辨識且須變更登記而非無儀器設備無法認定致影響行車安全。
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6-1-14 14:55 編輯
ataidx 發表於 2016-1-14 14:37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7307
內政部警政署 函
受文者..交通組
速別..最速件

我判例都給你了....
因為警察就是無權
不管你利用閒暇之餘多認真鑽研汽機車改裝都一樣
就是要有監理人員在場佐證 否則都是於法無據 不符合程序

"HID一直都如我前述的可肉眼辨識且須變更登記而非無儀器設備無法認定致影響行車安全。"
判例已經否決你的想法了 ok...?




70#
ataidx 2016-1-14 15:03 只看這個作者
rockychan 發表於 2016-1-14 14:50 BWS 終於上了大燈魚眼   挺便宜的577
我判例都給你了....
因為警察就是無權
不管你利用閒暇之餘多認真鑽研汽機車改裝都一樣

判例也要看時空背景
當時是無相關規範,實無法依個人主觀逕而開罰~
但現在反之~ 條文皆有規範又非需儀器即可認定,為何需監理單位陪同?

HID一直都如我前述的可肉眼辨識須變更登記無儀器設備無法認定致影響行車安全
白話一點,HID就是規定要變更登記才能使用,跟本和有沒有影響行車安全無關就能開罰了。且前述說過頭燈其實屬18條而非16條範疇。 現在改裝排氣管依外觀而言符合附件十五就是非致影響行車安全無法開罰,反之就可開罰。而噪音和排汙是另外環保局的業務範疇,是依噪音管制法和空氣汙染防制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