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cypressxyz 於 2014-9-2 17:16 編輯
TT86484648 發表於 2014-8-31 19:01 ![Racing 150 kcc版傳動保養問題相關(台中)8717]()
好笑? 我哪裡叫她一定要花錢用改裝? 我只是針對妳說沒效果 要不要牽出來跑跑看? 我已經拍照存證 不道歉準 ...
CVT傳動機車,其傳動配置效果與施工費用之價值, 均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103年7月29日本人前文述明"怎麼改, 充其量只是變更速域或扭力而已.." 況改裝費用相對於車價比例實屬不斐,基於善意與替原發文者經濟考量,當建議原發文詢問樓主以最低費用,獲取最大效益,減少非屬必要之花費與開支,況薪水難賺,量入為出節省花費屬正當之建議,並暗諭"勸別人花錢改傳動, 非屬自己需支出之金錢花費, 自然不痛, 不癢, 勸敗自然不屬對原發文詢問者之最有利或最經濟之建言"然你堅持已見:"改傳一定有效"文意已隱含勸原發文詢問者投入金錢修改傳動機構之意(即勸敗),不然所言所義為何?另傳動調校之有效感受與否?亦因人而異,有人同意,有人另持不同見解,但"傳動調校"與"傳動調校有效","勸敗"與"反勸敗"之論均屬可受社會公評之事!況小老婆論壇本非一言之堂,更非樓主專屬發言專區,時值民主時代,卻持一言之論,豈不違反民主與論壇之精神?莫非你要法院來幫你證明或背書"改傳動一定有效"及"勸敗"之論為"不變之真理"??凡有人持傳動修改僅屬"變更速域或扭力提前或延後"或"反勸敗, 節省金錢開支"論點者一概屬異教邪說?並要求法院予以匡正??
依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相關變更規定,在附件15, 自己去下載!
此條規範汽, 機車不得變更各部機構之組件, 看不懂,我說清楚一點,機車傳動使用非原廠設定或規範之零件,就是變更構件!!違者除了罰鍰並要驗車, 你堅持修改傳動為有效, 不也等於勸原發文詢問者作變更機車結構而作違反法律所禁止之事?
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如果你真認上述臚列各項非屬"可受公評之事",那再請看看下列條文,不要怪我沒說在前頭。
還是要我點醒你: 下條屬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並特別把罰責字體放大, 免得你沒看清楚, 到時你可能比較需要的是辯護律師而不是花時間與人爭辯CVT傳動修改的有效性!
依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你在此散布機車CVT傳動修改效能可能致使原發文詢問者違背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變更引擎, 或車體之規定),並堅持修改傳動之有效性, 或強調修改傳動之正面效益,甚至邀約本人比試車輛, 競技, 競駛,甚至可能因而間接或直接造成公共危險,但對於修改機車傳動與比車而造成之公共危險或其適法性絕口不提,不也間接或直接違反上述條文第2項:"煽惑他人違背法令"?你確定要法院會為了"堅持傳動修改為有效"或本人"為遵守法令規章拒絕與你競速比車"而幫你背書嘛?還是你打算騎著你改裝送到監理單位可能驗車驗不過的機車到法院,並當場請法官來幫你作認證傳動修改的有效性嘛?你把法院當作改裝機車的的認證單位??
我已把你的發文內容給截圖下來,作為你散布而使他人為變更機車傳動構件或邀約他人競駛比車致使違反法令規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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