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ddasha 發表於 2014-5-14 22:08 ![台鈴原廠沒有機車乙級技師(業界序訴)4974]()
依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具律師資格之人不得為了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
照你這樣說 學校老師教書也可以不用教師 ...
律師法第十一條(律師公會之設立)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資格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
律師不得以合夥或其他任何方式協助無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將律師證書、律師事務所、會員章證或標識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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