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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所向無敵嗎?

来源: 神風小黑貓 2014-4-24 23:28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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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4-25 13:04 編輯

行人所向無敵嗎?96
超級瑪莉吃過無敵星星之後,立刻所向無敵!
可是行人通過交叉路口之時,是否所向無敵?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所以行人沒有所向無敵,只能遵守相關規定。

但是汽車(包括機車)迴車時、倒車時、
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單車道),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
還是應該注意行人。

並且起駛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
    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
    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0 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
    鐵路平交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車或起駛
    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三、大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後有
    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因為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如果駕駛汽車(包括機車)
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機車處一千二百元、小型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處兩千元、大型車處兩千八百元罰鍰。
轉彎時,不分車種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或迴車時,有迴車前不注意來、往行人 ,仍擅自迴轉情形者,
不分車種處六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或倒車時,有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行人情形者,
不分車種處六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仍擅自迴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0 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
    快車道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
    避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43247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件須下載瀏覽( PDF 檔案)。


而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
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倘若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
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
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
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
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
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
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所以黑貓亦要建議各位車友,還是注意行人並且禮讓尤佳,畢竟...

『行人沒有所向無敵,只有身體不堪一擊;駕駛人不怕萬夫莫敵,只怕訴訟深受打擊。』

行人所向無敵嗎?4753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編輯紀錄:由於字體太小,可能造成閱讀不便,所以調整因應。
關鍵字鑰:行人、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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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超級瑪莉吃了無敵星星之後~掉進洞裡還是"會死"!  發表於 2014-4-25 22:26
讚: 5
整篇看下來,行人還是所向無敵,無誤。  發表於 2014-4-25 14:56
讚: 5
  發表於 2014-4-25 08:52
字麻煩調整大一點 眼睛看了好痛  發表於 2014-4-25 08:39
讚: 5
  發表於 2014-4-25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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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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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86 2014-4-24 23:55 只看這個作者
看到那些邊滑手機邊過馬路的

完全不想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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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同意您更多!  發表於 2014-4-25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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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ong66 2014-4-25 00:10 只看這個作者
記得有上警廣的警員說過
這是霸王條款
雖然常常看到漫步在行人穿越道的青壯年
只能感嘆
教育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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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olomon 2014-4-25 00:29 只看這個作者
這些法條到法官那邊去又是另外的解釋了

今天要是行人走在斑馬線上不無敵 不霸王 你看哪個不小跑步的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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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呀
年輕的撞到老的 一定是年輕人不對
大車撞到小車 一定是大車不對
騎車的撞到走路的 一定是騎車的不對
會唉 會叫 會哭 會裝弱勢以及死掉的一定是對的!
乖乖騎在路上無緣無故被撞 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直接打死
車停路邊停車格內別人自己來撞 人死了!  先一條過失殺人
條文是死的 人是活的 法院法官標準不一 解釋看法不同亂亂判 能怎麼辦呢.....行人所向無敵嗎?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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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讓不是義務,行人加快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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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xp5717 2014-4-25 09:13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xp5717 於 2014-4-25 09:15 編輯

不只是行人愛橫行覇道違規,
還看過開車的開在行人斑馬線上,
到機車待轉區等待轉!
也有開車的很愛把人行道當作免費停車位!
還有開車的很愛停在機車停等區等綠燈,甚至紅燈越線!
又還有開車的很愛併排違停、逆向違停等等許多方式違停!
再又還有更多開車的違規舉例多到講不完了.....................
的確是有真正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的開車駕駛人,
但依然仍是非常少而少之!
所以我們交通安全規則宣導教育真的很失敗很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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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ienly 2014-4-25 09:16 只看這個作者
TW的不良習俗.行人所向無敵嗎?242
小碰大, 就算是小的過失, 小的還是贏.
行人碰單車, 行人贏; 單車碰機車, 單車贏; 機車碰汽車, 機車贏; 汽車碰公車, 汽車贏; 公車碰托車, 公車贏; 托車碰火車, 托車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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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行人過馬路我行我素完全不管的時候,很生氣!!
長越大之後發現,生氣沒有用,與其讓自己修養好一些
能讓就讓吧...省點無味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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