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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告住戶 主委張貼判決竟有罪

来源: maggie 2014-4-23 14:00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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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男子前年擔任社區主委時,認為童姓住戶違法占用社區人行道停車,對童男提出竊佔告訴,但因證據不足,童男獲不起訴,邱男事後擅自將處分書貼在社區公佈欄,反被依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拘役20天確定,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判邱男須賠童男1萬元;仍可上訴。

童男認為,邱男將他的個人資料公佈,已侵害隱私權,也讓他精神上有損害,求償80萬元,被告邱男則認為,自己是依住戶大會決議,向住戶說明此事處理結果,且4日後,童男要求撤下不起訴處分書時,他就不再張貼,社區看到童男不起訴處分書的人並不多,法官認為,被告侵權屬實,刑事已有罪確定,判罰1萬元。


資訊來源:
http://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423/384465/1/%E7%AE%A1%E5%A7%94%E6%9C%83%E5%91%8A%E4%BD%8F%E6%88%B6%E3%80%80%E4%B8%BB%E5%A7%94%E5%BC%B5%E8%B2%BC%E5%88%A4%E6%B1%BA%E7%AB%9F%E6%9C%89%E7%B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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