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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下說可逕行舉發,一下又說要負起舉證責任,一種違規、兩套標準,警方也很為難!」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楊信毅指出,基層警員可用目視告發闖紅燈等違規,但盡量要求蒐證齊全,避免不必要糾紛。 基層員警無奈表示,警方在開罰單時,往往被民眾用放大鏡檢視,基於職責所在,對於違規事實就必須舉發,但往往因法官不同而導致判決有異,在無蒐證器材的情況下,若有駕駛人違規,到底是否需開單,心中不禁出現許多問號。 基層員警說,許多同仁擔心日後衍生不必要爭議,只能多利用蒐證方式舉證後再開單,儘管可以「目視」方式開單,但仍小心翼翼,若上了法院又被撤銷罰單,豈不自討沒趣。 楊信毅表示,員警在執勤時,並沒有強制要求用拍照或攝影的方式舉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以「目視」方式開單,但擔心會有偽造車牌、員警誤判等情況出現,均會要求員警盡量蒐證齊全,避免不必要糾紛。 因此,目視判定開出的罰單,需先確認車型、顏色,即時將罰單開出,若時效過久,罰單送至警分局後,都會被撤銷。 資訊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419000356-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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