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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更新)被檢舉了@@真的很無言(高雄新崛江違規停車?)

来源: kawa-ninja 2014-4-16 22:00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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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awa-ninja 於 2014-7-20 11:20 編輯

7/20更新如下
將以下內容傳真到監理機關,再打通電話確認承辦人已收到,就靜待數日。過幾天收到監理機關正本,公文上說已將陳述內容轉給舉發單位(新興分局),再過幾天收到新興分局公文,上面說此屬監理機關權責,警察機關只負責民眾檢舉案的舉發,至於是否確定裁罰應由監理機關決定,當然這公文的正本也有給監理機關一份。不過到目前為止,監理機關都沒有正式裁罰,可能原因為案件內部簽結或案件太多亟待消化,但是若監理機關遲不做成行政處分,我根本沒有辦法向鳳山行政法院遞狀提撤銷訴訟,但是據側面了解,本案承辦人因為被舉發人有爭議傾向不做出行政裁罰。所以這樣算申訴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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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高市警交相字第000000000000號道路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不服 陳述理由如下:  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保持隨時行駛狀態,停止未滿3分鐘。故若非基於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等因素,即與此「臨時停車」不合,臺灣高等法院88年交抗字第349號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判決意旨略謂「所謂臨時停車依該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言。本件抗告人陳明,駕駛自用小客車,適因綠燈直接跳成紅燈致進退不得乃倒車回去,因後車堵住,無法繼續倒車,似此情形,事所恆有,縱使該因紅燈不能繼續行駛而停在行人穿越道上,是否即與上開臨時停車係為上下人客、裝卸物品之意義相當,有無嚴苛裁罰之必要,仍有商榷之餘地,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全無理由,應予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妥適之處理。」   當時本人因車輛故障,而將其牽至系爭民眾檢舉處(五福二路258號前),當時蹲在車子前方左側騎樓樑柱旁檢查輪胎是否遭刺穿,雖尚處可隨時將車子牽離開狀態,但無論如何均非基於上下人客、裝卸物品之目的。另查同條例第59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從上述條文規定為「無礙交通之處」而非「禁止臨時停車處」,可見立法者對故障停車是否有妨礙交通採實質認定,而並非僅以是否違反本法禁止停車之標線(誌)為已足,故人行道(騎樓)檢修車輛,只要無礙交通,亦非法所不許。本人所停放之位置緊貼騎樓之樑柱,由舉發照片可知明顯無礙於交通。   禁止臨時停車雖在實現人車通行的順暢公益,但立法者並未完全禁止所有原因之車輛停止狀態,從條文「上下人客、裝卸物品」文義即可得證。行政機關做成本案侵害人民之行政處分前,應考量違規行為當時,行為人是否基於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等情。本案與行政機關自行執法舉發容有不同,司法實務見解大致認為行政機關若當場制單告發,違規構成要件該當可足認為真實,但本案僅憑任一民眾之靜態照片,姑且不論該相片之真實性,未予詳查處罰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即率爾認定人民符合法條「臨時停車」要件而逕依同條例第55條第1款裁罰,稍嫌速斷。   本人主張當時乃因車輛故障,自行於該未明顯妨礙交通處檢修車輛,復因本人蹲在相機無法拍攝之死角處檢修機車,以致舉發單位一時不察認為系爭車輛停止態樣構成「臨時停車」,希冀經本人陳明事實後可不作成(或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以保障人民憲法第15財產權。 陳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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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雄車友請小心。有位熱心民眾瘋狂檢舉新崛江麥當勞前騎樓的違規停車。大家到那要小心。很無言的是那附近只有機車位、沒有汽車格。我查過法條、黃牌停機車格比停人行道的罰鍰更多、所以與其都要被罰、那臨停人行道比較便宜。但我當時其實是因車輛故障而牽到那裡檢修,並不是貪圖方便要到麥當勞買東西啦。
註:這張罰單有辦法註銷嗎? (7/20更新)被檢舉了@@真的很無言(高雄新崛江違規停車?)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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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主提供自身經歷~讓我長知識了 ^ ^  發表於 2014-7-30 21:05
已經傳真到裁決所陳述意件,裁決所會把文轉到舉發單位(交大新興分隊),如果沒有撤銷,就可以直接提行政訴訟了.到時結果再更新囉.  發表於 2014-4-1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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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7 20:34
我還滿想知道你申訴之後的結果 ...  發表於 2014-4-17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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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7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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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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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33 2014-4-16 22:13 只看這個作者
那你是不是違規了???

明明新興高中也能停   為什麼不停進去?

敢違規停車就不要怕繳罰單,沒把你拖進保管場你就要偷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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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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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違規就不用拿出來說了  發表於 2014-4-17 08:53
本文章最後由 艋舺阿漢 於 2014-4-16 22:34 編輯
733 發表於 2014-4-16 22:13 (7/20更新)被檢舉了@@真的很無言(高雄新崛江違規停車?)3508
那你是不是違規了???

明明新興高中也能停   為什麼不停進去?

真的~警察送紅單算很客氣!送拖吊場...
更麻煩(7/20更新)被檢舉了@@真的很無言(高雄新崛江違規停車?)4889

我以前也被檢舉機車停紅線!被拖到拖吊
場真的更花錢花時間去處理(7/20更新)被檢舉了@@真的很無言(高雄新崛江違規停車?)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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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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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崛江拖吊出了名的兇猛啊!  發表於 2014-4-17 01:29
說起來也滿奇怪的,黃紅牌不也是機車的一種嗎(特大號的例外 ex:本田 金翼)?? 怎麼不能停機車格呢? 話說新崛江那邊真的很擁擠呢,滿滿的人車 =^= 不愧是熱點之一阿 哈哈

不過版大違規在先,只好當作花錢學經驗了...
(以上為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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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6
現在這樣不像汽車又不像機車的法規...真是令人感到尷尬阿 =^= Ps.謝謝各位大大分享經驗與知識~  發表於 2014-4-20 14:10
台灣腦殘膠桶布沒辦法,一樣車型不同待遇  發表於 2014-4-17 21:34
可以停 .. 但是也可以檢舉 !! 看你是要求個方便還是要照規定來 ~ 自己造業自己擔  發表於 2014-4-17 12:45
別懷疑,目前的法規就是這樣規定,要騎就乖乖遵守吧!!  發表於 2014-4-17 12:24
那邊本來就不應該停車, 被開罰單剛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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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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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真好!  發表於 2014-4-16 23:02
真奇怪....給你停汽車格 就說沒位子 這時候就說明明大小可以停機車格

不然到底要??.....那大家想怎麼停就怎麼停好了 規則都說好了 花錢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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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6
沒被拖吊就要笑了,還想註銷.....

我家樓下一排機車違停,都是一卡車載走,沒再跟你開單告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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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7
違規停車是事實,你不違規
人家會有機會可以檢舉嗎?
違規事實,你覺得有什麼理由可以撤銷罰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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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7
9#
CLAES 2014-4-16 22:53 只看這個作者
(7/20更新)被檢舉了@@真的很無言(高雄新崛江違規停車?)5901我現在騎大台的出門都懶的去市區那些人多車多又擁擠的地方......... 車位難找又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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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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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發表於 2014-4-17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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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4-16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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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離還是小車方便 騎大車出去放著回來搞不好都變花貓也不一定  發表於 2014-4-16 22:56
拖吊後續比開單麻煩,
一開始以為機車被偷竊
再來看到地板有粉筆寫車牌號碼
叫計程車到拖吊廠$$$
排隊繳罰款領車$$$
額外花費一小時搞回車子無價

你寄罰單算客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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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更新  發表於 2014-7-20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