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修正施行,自明日起,交通罰單繳納期限將由原本的15天延長為30天,只要是103年3月31日以後到期的罰單,均可再延長15日繳費期限,讓民眾有更寬裕的時間繳納罰鍰。
交通部公路總局特別提醒民眾,新法施行前已經開出屬103年3月31日(含)以後才到期的罰單,在罰單之應到案日期內,可以直接拿罰單到超商櫃檯繳款。如已超過罰單上應到案日期者,就不能直接持單到超商櫃檯繳款,建議先使用超商的多媒體補單機補單,再於超商櫃檯繳款。
另外郵局、網路都可以繳款,不會受限於罰單原本所寫的期限。民眾對交通罰單的繳費期限如有任何疑問可以向各地監理所(站)、裁決處(所、中心)詢問。
資訊來源:罰單繳納期限 明起放寬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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