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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劉信宏去年騎車闖紅燈,警員追到住家停車場,才攔下劉男發現他酒駕,開單裁罰1萬5千元;警員回到派出所後又補開1500元闖紅燈罰單,劉男提告抗罰,新北地院認為闖紅燈不屬危害急迫情形,警員卻追進民宅停車場,已侵害隱私,撤銷酒駕罰單;另因未寫明違規時間地點,一併撤銷闖紅燈罰單。
去年8月16日下午5時,劉男騎機車在新北市泰山區仁愛路上,當時路口號誌顯示紅燈,他卻逕自左轉全興路,兩警員查覺後,追車追到劉男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內,發現劉男有酒味,酒測值達0.2,當場舉發,開出酒駕罰單。
原罰逾萬元並吊照但劉男拒簽,至於警員有無當場開出闖紅燈罰單,兩方則各說各話,劉男說沒有,警員則說開單到一半,劉男就走了,回到派出所才補開闖紅燈罰單。總計劉男因闖紅燈遭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另酒駕則罰1萬5千元,吊照1年,須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劉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抗罰,新北地院認為,警員僅為取締闖紅燈,就尾隨劉男進入私人住家的社區停車場,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危害急迫情形,更何況停車場也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公共場所」或「公眾通行道路」,在私人停車場攔停舉發已違法,因此撤銷酒駕罰單。
追不上可逕行舉發法官認為,警員既然追不上,大可改採「逕行舉發」即可,無須進入私人停車場開罰。至於闖紅燈罰單部分,警員雖在罰單上註記「拒簽收」,卻沒寫應到案日期、地點,記明事由及告知事項,程序同樣有瑕疵,也撤銷該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資訊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5/35701699/%E8%AD%A6%E8%BF%BD%E9%80%B2%E6%B0%91%E5%AE%85%E9%96%8B%E5%96%AE%E5%88%A4%E6%92%A4%E9%8A%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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