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樓主沒有目盲(俗稱失明)、夜盲(俗稱雀眼)的症狀,
而且可以辨別紅、黃、綠三種顏色的差異(猜測除外),
並且經過體格檢查(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的體格檢查合格標準另外)
及體能測驗(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的駕駛執照考驗除外)的合格。
樓主可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俗稱駕照)考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3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均應先經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並檢同下
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名:
一、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二、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
白或彩色照片三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
四、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
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或有效期間一年以
上之入出境證件。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檢附一年以
上之居留證明(件)。
六、駕駛經歷證件。
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免辦體能測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
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合格標
準依下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六以上者,且每眼各達○‧五以上者,或
矯正後兩眼視力達○‧八以上,且每眼各達○‧六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者。
(六)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二、體能測驗:
(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者。
(二)夜視無夜盲症者。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
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
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
再檢查。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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