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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哀!!!!

来源: smallchun 2012-8-5 12:46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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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新聞看到的....無聊就看看吧!!  我只覺得苦主真的超..... 在台灣,別人要自殺...你還要負過失致死責任(真是笑死人)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錢利忠/綜合報導〕
駕駛人別以為自己是綠燈前行,撞到人就無罪!
撞傷搶黃燈的單車族
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文化路口,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
法院審理時,游男大喊冤枉,辯稱他有優先路權,當時已亮起綠燈,才會起步直行,且江男未加裝車燈,也不應搶黃燈,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這和有無優先路權,並無直接關係。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認定,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也有部分責任,故判游男50天拘役。
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法官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害了多人!)判定他有過失,他無法理解,因綠燈亮後,他才開車通過路口,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他已盡到「注意」的責任,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第一次要20萬元,之後要35萬元,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他實在無法接受。
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
游男指出,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路權」來判定,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他無奈地說,法規「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未修改前,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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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囉 對錯不是我們決定的呀  發表於 2012-8-5 21:34
"應注意"而未注意...看來法官想表示他閃的過。淦...綠燈還要注意不如把紅綠燈改成參考用 不列入罰則  發表於 2012-8-5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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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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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泳褲魔人很多都馬當紅綠燈是有顏色的路燈
不過我都不敢撞下去...光應注意未注意就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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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偏概全阿 我偶爾也是泳褲魔人 很守交通規則的!  發表於 2012-8-6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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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2-8-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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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褲魔人!!哈哈~~  發表於 2012-8-5 16:15
原廠搭載不OVER,吃了機油才夠FAST。
3#
LionGA 2012-8-5 13:18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我有問題
是闖黃燈還是紅燈呀
單車族也無法騎多快...
如果是黃燈...
代表駕駛還是紅燈.....沒看到有點奇怪吧...
我是常常看到單車並騎還聊天的
一堆車被擋在後面超討厭


一樣米養百樣人~
意見不同時~歡迎賜教!!
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汽車駕駛說是亮綠燈才起步,那單車應該是闖紅燈吧?!
是他已經語無倫次了還是案情並不單純司法......哀!!!!380
不過現在騎單車真不錯,節能減碳、不用繳稅、路權比機車大、違規還抓不到(闖紅燈、並排騎車占用道路),還有專用道
世界變了,還是裝台行車紀錄器並多多注意吧....司法......哀!!!!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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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可以跟著汽車左轉不用兩段式,另外紅燈右轉也不怕,噢耶  發表於 2012-8-5 19:52
為什麼台灣會請恐龍當法官阿?
法官是代表一個國家的法律捏!!
我看可能那位法官沒考過駕照~搶黃燈扣32分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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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堆恐龍根本從學校出來沒社會經驗憑死背就考上法官,然後恐龍到死  發表於 2012-8-6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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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叫騎腳踏車的去搶平交道好了,直接秒殺  發表於 2012-8-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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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依法論法...完全不看法條背後的含意! 簡直是亂來!!!!!!!!!!  發表於 2012-8-5 16:17
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還是要呼籲有些會闖紅燈的自行車騎士
遇到紅燈停一下不會怎樣
當作休息也好
7#
gm8817 2012-8-5 15:28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感覺這判決很正確阿!!
車主沒注意車前狀況才發生的!
晚點起步不都沒事?
對方腳粉碎性骨折,過失傷害才判50天!感覺有點太少了!
車主乾脆去申請覆議判重一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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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是搶黃燈 載黃燈變紅燈之際還未過馬路 然後機車旁邊可能有轎車或更大的車輛使他沒辦法看到有一部黑暗的東西在過馬路  發表於 2012-8-6 06:20
假設那部腳踏車有安裝亮度較高的頭燈 說不定就可以免除被撞了  發表於 2012-8-6 06:18
對阿 很正確 等你家人還是自己被闖紅燈的大卡車撞到再來說很正確..?這是觀念問題 換了車種 死的就不是闖紅燈那個了  發表於 2012-8-5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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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與你相同 綠燈起步當賽車起跑 左右不用看一下嗎? 判這樣真的剛剛好而已  發表於 2012-8-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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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天等你撞到闖紅燈的腳踏車的時候就不會這麼說了  發表於 2012-8-5 20:52
速可達生產大國,150cc(含)以下車種,售價應介於1500美元之內,才符合國內消費者期待
那被撞的人判幾天呢?
xd 沒裝燈也搶快則認不是比較大?
台灣不管在任何方面真的是沒救了
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記得黃燈亮時,車子已經過了行人穿越道應盡速通過路口,反之則須煞車減速
不知腳踏車車主是何時通過的呢司法......哀!!!!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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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真的很好用吼司法......哀!!!!829
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3-8 11:25 編輯



應注意而未注意 根本就是腦殘話
如果對方是闖紅燈,還是用這句話在講
乾脆紅綠燈都拆掉算了,反正也只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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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綠燈了我還要去注意有沒有人闖紅燈 那要紅綠燈幹嘛?  發表於 2012-8-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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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綠燈了我還要去注意有沒有人闖紅燈 那要紅綠燈幹嘛?  發表於 2012-8-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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