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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

来源: zeoror 2011-12-26 12:4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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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12/28號最後倒數3天!!~
地點:北宜地檢署...(歡迎想觀看車神同好們請勿攜帶運動用器材
鄧同學已經對FB開起撻伐活動主辦人花栗鼠提告.理由是妨礙秘密罪!~鬼島法官已受理12/28開庭190.gif
花栗鼠大大加油阿100.gif


北宜車神-鄧同學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9068 :
世間惡網友們欺負我受夠了..讓活動招集人看看我白爛的能力~吃土摟!~(12/28即將上演最後一集!!~

故事大綱:
某日鄧某在北宜撞了狗卻不下車查看.還再踹狗一腳.直接回家PO炫耀文告訴大家撞狗是對的行為還很HIGH.遭受了花栗鼠串活動.找來好朋友林同學一起鬼打牆....12/28上演最後一集!!~
⋯⋯ 北宜車神鄧同學表示:CB400直線(在北宜)只不過是被我(黑色原廠新勁戰)海放的車罷了!~(挖鼻
到底是鬼島法官也表示贊同鄧同學撞狗是正確的呢?還是花栗鼠和網友們和鬼島法官的正義是正確的呢?

12/28北宜地檢署相見歡?~(北宜車神會現身告訴大家..提前加速撞狗是為了不讓自己摔車的原因^^!~
(請勿攜帶運動器材過去~有人要參加此活動嗎??請以下留言吧!!或是FB活動留言吧)更新圖
----------------------------------------我是更新線----------------------------------------------------------------------------------

轉載FB--ID:蔡佳靜
讓大家認識一下-.-..
他告的是甚麼玩意兒0..0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2009-01-16 09:25:49 補充
刑法第28章所列各條妨害秘密罪

[ 本文章最後由 zeoror 於 2012-2-27 15:48 編輯 ]

鄧夢宇2.jpg (28.35 KB, 下載次數: 39)

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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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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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1682

鄧同學不爽狗.JPG (72.86 KB, 下載次數: 27)

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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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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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k472138 2011-12-26 13:11 只看這個作者
垃圾......沒聽過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嗎?

2011新勁戰
金成58.5
金成K50高凸(特製版)
CMR傳動全套
協合管
3#
seraphim 2011-12-26 13:15 只看這個作者
不好意思.....

如果是我,不能閃的話
我也是會撞下去...

但是,沒有必要拿到網路上說嘴...
我是大嫩咖,大家笑我龜。
直線騎四十,過彎下車推。
單車嫌我慢,路人笑我蠢。
不要來挑釁,因為我不威~

錯不在當下行車的判斷,錯在事後處理的態度。
其實不能說"作法"錯...但確實如同樓上幾位前輩所言
錯在他"事後的態度"....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995


替狗狗默哀3分鐘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2623
Enjoy Racing....
6#
M4T6 2011-12-26 13:49 只看這個作者
逼不得已撞上狗就算了.
還補上一腳.引以為傲.
要是動保團體看到這一篇.
不知做何感想喔北宜車神鄧同學後續!~更新"在第4頁#50號"揪團開庭6150
7#
woodyli 2011-12-26 13:55 只看這個作者
本來一個無奈的選擇變成極富娛樂性質的活動
這算是過度調整心態嗎?
但是
世間上比這個惡質的事情多了
管好自己,然後不要教出這樣的下一代
至於這樣的人,自然會有更惡的人去磨
8#
zeoror 2011-12-26 13:56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3# seraphim 的文章

撞上歸撞上...但大大請注意一下原圖上面的時間!!
"42分鐘前"..意思是說可能他42分鐘前才發生..或者更之前
但是有時間PO炫耀文在FB上面.卻沒有時間送狗就醫?
大大們不會覺得這後續處理怎這麼無言?
還友鄧同學的好朋友林同學一直強調這是"鄧同學對狗默哀及反省的文章看到炫耀的字眼表示您(大大們)的眼睛和思想有問題"!!
題外話:他時速當時只有70...距離狗的地方還有5公尺....
鄧同學說:"我(原廠黑色新勁戰)在北宜可以直線跑贏CB400..歡迎尬車...."等字眼在鄧同學的無名裡面!!

鄧同學已經像宜蘭地檢署在12/28傳喚被告人(活動主辦人"花栗鼠")提告妨礙秘密罪....
12/28鄧同學將現身於宜蘭地檢署!!~請各位車友不要帶運動相關器材到訪

[ 本文章最後由 zeoror 於 2011-12-26 14:02 編輯 ]
9#
mark68168 2011-12-26 13:56 只看這個作者
愛護生命
行善積德
前-GJMS基本款+BT39ss GJMS 220mm浮動碟+G-MAX對四卡鉗  
後-DNM MT-BAG+正新龍胎C699
如果是我我會盡量減慢數度。
把傷害都減到最輕吧。
假如真的撞到狗的話在停車去觀察一下是否需要就醫吧。
怎麼可以這樣!!!!
氣死人了!!
泰山((簽到版
被抓包數:7
出沒地:泰山→新莊→三重→新莊摩X漢堡((正泰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