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12/28號最後倒數3天!!~
地點:北宜地檢署...(歡迎想觀看車神同好們請勿攜帶運動用器材
鄧同學已經對FB開起撻伐活動主辦人花栗鼠提告.理由是妨礙秘密罪!~鬼島法官已受理12/28開庭190.gif
花栗鼠大大加油阿100.gif
北宜車神-鄧同學 :
世間惡網友們欺負我受夠了..讓活動招集人看看我白爛的能力~吃土摟!~(12/28即將上演最後一集!!~
故事大綱:
某日鄧某在北宜撞了狗卻不下車查看.還再踹狗一腳.直接回家PO炫耀文告訴大家撞狗是對的行為還很HIGH.遭受了花栗鼠串活動.找來好朋友林同學一起鬼打牆....12/28上演最後一集!!~
⋯⋯ 北宜車神鄧同學表示:CB400直線(在北宜)只不過是被我(黑色原廠新勁戰)海放的車罷了!~(挖鼻
到底是鬼島法官也表示贊同鄧同學撞狗是正確的呢?還是花栗鼠和網友們和鬼島法官的正義是正確的呢?
12/28北宜地檢署相見歡?~(北宜車神會現身告訴大家..提前加速撞狗是為了不讓自己摔車的原因^^!~
(請勿攜帶運動器材過去~有人要參加此活動嗎??請以下留言吧!!或是FB活動留言吧)更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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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FB--ID:蔡佳靜
讓大家認識一下-.-..
他告的是甚麼玩意兒0..0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2009-01-16 09:25:49 補充
刑法第28章所列各條妨害秘密罪
[ 本文章最後由 zeoror 於 2012-2-27 15:4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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