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藍藍仔 於 2011-5-10 15:07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5225]()
好...那就撇除"公然"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第三一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姑且不論第三一二條第二項的誹謗死人罪,也不討論第三一○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得從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三一一條的內容去解析。
先看第三一○條第一項。首先,本罪是意圖犯的構成要件,在主觀要件方面,
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其次,在客觀要件方面,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
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
但都可以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
恩??我毀謗了什麼呢?
原文章由 DADA7410 於 2011-5-10 15:07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1456]()
那你現在到底想表達什麼??
難道私下PM,用情緒,不正當字眼辱罵版友是對的??
那你想表達什麼呢?
自以為正義魔人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