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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對我口出穢言

回覆 17# 阿伊 的文章

阿伊先生
如果小弟記得沒錯的話
好像只要讓人心生恐懼的話
都還是有可能被告喔
性騷擾也是阿
講個黃色笑話結果被告的例子
比比皆是 ...
三思  三思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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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仔 + 5 沒錯!個人認定提告的例子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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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傷再痛 也得一個人走過
22#
阿伊 2011-5-10 14:52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MR阿豹 於 2011-5-10 14:50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8619
阿伊先生
如果小弟記得沒錯的話
好像只要讓人心生恐懼的話
都還是有可能被告喔
性騷擾也是阿
講個黃色笑話結果被告的例子
比比皆是 ...
三思  三思阿  ...


出來講 三個字 會讓人家生心畏懼
真是太厲害了
加分那位
提告歸提告
成不成立 是另一回事

亂告 不成立
反被告污告的例子
也是比比皆是
若當事人不舒服,對每一個受害者來說,他的傷害都是非本人可以體諒的,

請問你的評斷標準為何?你怎知對他人對傷害的容忍度與你相當?

網路不是有人刊登協助找尋虐狗元兇,並訴諸司法?

這就是每人對傷害感受不一樣而訴諸司法的案例。

你是就你的認知來說明『本人』對法律一知半解,但你怎知呢?

但.....若是有人誤以為『公然侮辱罪』只要非惡意、故意,就可以豁免,那付出的代價可能就是....走法院。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下罰金。」,指名道姓的辱罵他人是鼠輩,若可認為已侵害到該他人的人格權(網路id或帳號是否具有人格權,尚有爭議),則撻伐文作者的行為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留言的內容,自始至終並沒有提到任何有關"您"的具體事實,則何來使您的名聲產生負面的評價?而且也明顯不該當於法條所訂「指摘或傳述」的構成要件

[ 本文章最後由 藍藍仔 於 2011-5-10 15:02 編輯 ]
麻煩各位發文前,請先檢查是否符合站(版)規!
24#
阿伊 2011-5-10 14:58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藍藍仔 於 2011-5-10 14:55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222
若當事人不舒服,對每一個受害者來說,他的傷害都是非本人可以體諒的,

請問你的評斷標準為何?你怎知對他人對傷害的容忍度與你相當?

網路不是有人刊登協助找尋虐狗元兇,並訴諸司法?

這就是每人對傷害感受不一樣而訴諸司法的案例。

你是就你的認知來說明『本人』對法律一知半解,但你怎知呢?

但.....若是有人誤以為『公然侮辱罪』只要非惡意、故意,就可以豁免,那付出的代價可能就是....走法院。


公然侮辱
懂不懂 公然兩個字的意義在哪裡呢?
我不想繼續照你的思考邏輯來回答你的理論
我覺得 說再多 是沒有意義的
你的認知
跟大部分人的認知
或許差很多吧

公然??  跟 "私下PM"
這兩種情況 不知道你到底懂不懂
我不想 多說了

既然你自己都貼出來囉
那寫明了吧
公然 散撥
請問
現在貼在板上公然 散撥的是誰呢??
是我嘛??
是我自己貼出罵他的話嘛???
還是他自己貼的呢?
是他的話 那關我什麼事情呢??
他貼我私下罵他的
他自己公佈的
這樣我算公然侮辱??

如果這樣要告我的話
我會反告 前面幾樓敘述的三條

[ 本文章最後由 阿伊 於 2011-5-10 15:07 編輯 ]
原文章由 阿伊 於 2011-5-10 14:58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6722


公然侮辱
懂不懂 公然兩個字的意義在哪裡呢?
我不想繼續照你的思考邏輯來回答你的理論
我覺得 說再多 是沒有意義的
你的認知
跟大部分人的認知
或許差很多吧

公然??  跟 "私下PM"
這兩種情況 不知道你到底懂不懂
我不想 多說了

既然你自己都貼出來囉
那寫明了吧
公然 散撥
請問
現在貼在板上公然 散撥的是誰呢??


好...那就撇除"公然"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第三一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姑且不論第三一二條第二項的誹謗死人罪,也不討論第三一○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得從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三一一條的內容去解析。



先看第三一○條第一項。首先,本罪是意圖犯的構成要件,在主觀要件方面,
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其次,在客觀要件方面,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
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
但都可以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
麻煩各位發文前,請先檢查是否符合站(版)規!

回覆 24# 阿伊 的文章

那你現在到底想表達什麼??
難道私下PM,用情緒,不正當字眼辱罵版友是對的??
27#
阿伊 2011-5-10 15:08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藍藍仔 於 2011-5-10 15:07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5225


好...那就撇除"公然"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第三一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姑且不論第三一二條第二項的誹謗死人罪,也不討論第三一○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得從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三一一條的內容去解析。



先看第三一○條第一項。首先,本罪是意圖犯的構成要件,在主觀要件方面,
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其次,在客觀要件方面,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
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
但都可以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



恩??我毀謗了什麼呢?

原文章由 DADA7410 於 2011-5-10 15:07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1456
那你現在到底想表達什麼??
難道私下PM,用情緒,不正當字眼辱罵版友是對的??


那你想表達什麼呢?
自以為正義魔人嘛?
罵人還這麼囂張....好像不能告一樣
告你毀謗也是告
白天班無法回報即時路況
原文章由 阿伊 於 2011-5-10 15:08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717



恩??我毀謗了什麼呢?



那你想表達什麼呢?
自以為正義魔人嘛?



龜仔子

請問這不算嗎?
麻煩各位發文前,請先檢查是否符合站(版)規!
30#
阿伊 2011-5-10 15:11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any123456 於 2011-5-10 15:09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9723
罵人還這麼囂張....好像不能告一樣
告你毀謗也是告


告誰都能告
成不成立 是一個問題
今天我亂告你一條罪名
告不成
反被告污告
吃虧的是誰 自己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