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藍藍仔 於 2011-5-10 15:10 發表 ![有人對我口出穢言5633]()
龜仔子
請問這不算嗎?
好請問我陳述事實
算是毀謗嘛?
我電話都留給對方了
叫他打來跟我約在淡水哪裡
對方不理會
躲在網路上
檢舉我之類的
我跟他約見面
對方 無法跟我約定見面
龜仔子
我的解釋是 躲起來的人
陳述事實
算是毀謗?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本文章最後由 阿伊 於 2011-5-10 15:19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