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part2
part3
part4
拖了四個月了,看的出來對方故意拖時間
當天去車禍鑑定說明,對方認為沒有自己錯,還咬定我轉彎,車速過快,
還好鑑定委員直接播放影片,很明顯車流量多,車速不快,而且是直行的
肇事經過:康xx駕駛重機車於上述時間,在中壢市由肇事地康樂路71號前閃光號誌交叉路口路旁起駛於
行人穿越道上橫越康樂路,適有管xx駕駛重機車自左側沿康樂路快車道由中正路往延平路方向駛至,兩車
發生碰撞而肇事。
肇事分析:
1.康xx駕駛重機車在肇事地康樂路71號前閃光紅燈號誌家叉路口路旁起駛於行人穿越道上橫越康樂路,
因由路口旁起駛進入車道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與
管xx所駕駛之重機車發生碰撞。
2.管xx駕駛重機車沿康樂路由中正路往延平路方向行駛,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叉路口,突遇康xx所駕駛之
重機車由右側路旁起駛進入車道跨行人穿越道上橫越康樂路,措手不及,而與其發生碰撞。
3.依警察機關所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卷附現場.車損照片所示:康xx重機車腳踏板左側破損,撞擊後
右斜左倒跨在康樂路往延平路方向快車道與機車優先道分隔槽化線之邊線上,前後輪各距離量測基準點
(康樂路往中正路方向近端行車管號誌燈桿)垂直虛擬延伸線為11.4及11公尺,並距離量測基準點水平虛擬
延伸線為1.4及0公尺;管xx重機前輪罩右側破損.左側車身刮擦受損,撞擊後右斜左倒在康樂路往延平路方
向快車道交叉路口內,前後輪各距離測基準點垂直虛擬延伸線為1.4及1.7公尺,並距離量測基準點水平虛擬
延伸線為9.5及8.2公尺;復由現場監視綠影畫面影像顯示:「肇事前,康重機車先行停於交叉路口康樂路71號
旁停車場出入口處,再起駛向前跨行於行人穿越道上橫越康樂路,於康樂路往延平路方向快車道處,與管重機
車撞擊。」之情形;本會派員勘查肇事地係閃光號誌正常運作交叉路口,警註無號誌有誤;比對兩車車損部位
與終止位置及雙方當事人筆錄陳述證詞與到會說明等研析。認係康xx駕駛重機車在肇事地設有閃光紅燈號
誌之康樂路71號前交叉路口路旁起駛進入車道橫越,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與左側沿康樂路往延平路
方向直行措手不及之管xx重機車撞擊。
路權歸屬:
1.康xx駕駛重機車在肇事地康樂路71號前閃光紅燈號誌交叉路口路旁起駛於行人穿越道上橫越康樂路,
在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管xx駕駛重機車沿康樂路由中正路往延平路方向行駛,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叉路口,屬往延平路方向車道
上直行車,路權優先
法規依據: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看來對方要被罰單了)
鑑定意見:
1.康xx駕駛重機車在閃光紅燈號誌交叉路口,由路口起駛進入車道橫越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
2.管xx駕駛重機無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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