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他要舉證,法律是要有證據為依,樓主不用太擔心!!前陣子新聞不時報導撿到錢的從1~100萬都有,但人性就由此可察
,日前被批的就屬高雄大學女大學生最有名氣,只能說現在的人眼裡只有錢,沒有同理心..要做好事還得擔心!
附上相關法條供參!
依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
人所持有之物者 ,及構成此罪~
民法則是以不當得利來判
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效果)
無法律上支援因而受益者,
至他人受損害者,應反還其利益。
但是如果有法律之原因,
但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