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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光惡店 千萬別去 有圖有真相 大家小心

回覆 102# danny2945 的文章

炫X以前好像是他們兄弟一起做

弟弟後來自己跑出來做市X 但東西好像都一樣
不喜歡批評人家
身為工作人的我只是要說

有本事就自己裝
沒本事就是花錢買經驗

以前我也花錢買經驗過 抱怨可以做什麼 ?
最後還不是靠自己慢慢摸索自己改裝 !

所以最後還是要說 多看小老婆是好的
有機會自己操作最實際

至於價錢我絕得都還是看個人 .. 畢竟人家開店要成本
人是要成本 家裡也要生活 !! 如果閒貴你可以找便宜的
效果就見仁見智了 !!
參與人數 1經驗值 +5 收起 理由
皮卡皮 + 5 工錢那些沒話說..不過料的品質就很難說了= ...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5


高雄在地人的燈光藝術Show - 點上圖
邪惡分享 - 富士pivi MP-300
我不懂的是...為什麼不去全民??

雖然貴,但是料跟工都有保障

一次搞定的感覺很好 不是嗎...

我已經不只看到一次別人改電系發生這種鳥事
真恐怖耶 ...
這樣我不敢去了市光惡店 千萬別去 有圖有真相 大家小心2427
這個年代 什麼都是大陸製的
不是說大陸製的不好 而是商人們一直想要壓低價格
造成工廠只好偷料 水準就很差
定位燈 這種東西 網路上很多教學 自己動手焊接
一片連同線材 不到100元
而既然你不想自己來 那給人家賺 好壞自已要承擔
畢竟那是自己的選擇
而店家 無法做到基本的品保 跟 保固 這樣的店家
只能說......

回覆 105# 辰宇晶鎮 的文章

我比較想問
樓主是觸犯"刑法"哪一條了??
市光惡店 千萬別去 有圖有真相 大家小心4990
原文章由 danny2945 於 2010-9-1 10:37 發表 市光惡店 千萬別去 有圖有真相 大家小心4962
看到大大的po文讓我好奇的去看了他們的y拍
赫然發現的我的車!!!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48964165?u=nicky_168

但是!!
嚴重的來了!!!!!!
我當初是在板橋的炫x光業改的
為什麼會po在他們網拍呢??

強烈質疑!!





你好 ...  應該很多人都知道 一個是哥哥開的 一個是弟弟開的吧O_O

理所當然的 應該是互相分享 ...
毀謗侮辱

公佈電話、地址
公佈電子郵件帳號
散佈寫真
移植明星照片:將名人或明星照片移花接木案,可將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散布謠言
散播個人資料:在網路上販賣高收入戶名單、特殊住戶所有人名單等個人資料
妨害名譽: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或指摘他人,或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

回覆 128# 辰宇晶鎮 的文章

這條前提是對方說謊或是不實造謠才成立嗎?
他有消費而且如果他說的是事實店家只會反被告喔!
一曲默塵奏糜音 千里一瞬茫無盡
命終死厄魂斷亦 勸君路遙望好走

意外總發生在瞬間! 就像惡魔總是躲在細節中一樣!
只要一個環節錯了 你就會像我一樣
@@ 我的手哩....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四)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五)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夠成本罪。
(六)使用方法不同而分
1、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或舉動為之。
2、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
理由: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一)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
1、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2、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就客觀上與以認定。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則可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
(二)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縱行為人於行為後,設法更正,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立本罪。
(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
(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眾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以上是摘錄於網路119
我看他內容講到店家不要臉跟店家吃飽太閒~基本上都已經構成公然侮辱!!
這版是屬於店家討論版沒錯~可是這樣的字眼已經過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