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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回覆 178# Racing阿文 的文章

本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依據相關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便不構成誹謗罪。由於刑事法上之「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就是說,被告無須對於自己的無罪,在法庭上負舉證責任,所以被控誹謗罪之被告,無須對於其所誹謗之事,負證明其為真實之舉證責任,而是由法院來進行調查事實的真相,只要行為人不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為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行為人不構成本罪。  

但是,對於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如果僅為涉及個人私德,亦即個人私生活之事項,例如抽煙、喝酒、惡習、濫情等,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也就是說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利益無關,為了保障一般人的名譽權不容侵犯,如果最後證明與事實不符,仍然構成誹謗罪。然而,為了保障討論公共事務的「言論自由」,對於涉及個人私德,但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例如論及某政府官員因酗酒而延誤公務,行為人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使事後證明其為不實,仍然不構成誹謗罪。  

我不是學習相關的領域,但我想大家是否可以就此停手?
基本上我看完後覺得兩方真的要弄上其實都吃虧。
原文章由 於 2010-7-22 19:16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5379
直接轉PO網址又不是單轉PO內容
莫非尾魚哥哥您心虛亦或是受驚了嗎...
名字是爸爸媽媽賜給您的
被人公佈是您的榮幸
孫中山後悔他的名字被公布嗎
妳應該好好珍惜 爸媽賜給妳為一陪妳一被子的東西

您好 , 我叫做 徐維佑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292


徐大你好 如果可以 請訂正錯字吧 不然跟我一樣 錯字連篇 會被笑的^^

這個是我最後的回文 如果還有任何覺得不滿 或是讓你不開心的

歡迎衝著現實中的我來 網路上的言語 說在多也無用 直接了當點當面砲 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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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780613 + 5 我叫 蔡仕淇 至於我跟你討論的 還是希望 ...
jared0708 + 5 這樣的態度才會讓我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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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魚哥哥~~人家只是模仿你~~用不著這樣酸別人吧~~~~你也真辛苦~~一個人要對付我們~~哀~~只能說吼~~~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早知道對人和善點~~客氣點~~謙虛點~~~我想~~你就不用面對這些了吧~

不過假如你還聽不懂人話~~那就跟你原文一樣~~你不就是等於自己對號入座了嗎?

講話孤傲自大的世界是孤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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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阿家 + 5 我也要認識妳 哈哈=
果梨 + 5 [ 我可以認識妳嗎? ] +1
hero780613 + 5 我可以認識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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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DrEK 於 2010-7-22 18:54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8634


如果大大您覺得本人有侵權之嫌疑,歡迎提出告訴,此屬告訴乃論!!
但為求大大您不會做白工,請在提出告訴前,自行查閱相關法律!!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504



何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以下舉例(並非針對或暗指其他人):
"小心出事的會是你"  類似這樣的算是 生命??

那1樓的內容? 有觸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哪一項? 廣義?
懶的翻回去看了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4487



根據他說的第一句話"小心出事的會是你"在刑法上可以依照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他提起告訴

一般屬於警告的言語,在法律上,很難成立為恐嚇罪。

正當的警告於法律上是屬於不罰者。
例如:你要是再亂拿我的東西,我就打你,你給我小心點,這是屬於警告的言語。

恐嚇與否由法官才能認定....大家當然有權利提出恐嚇罪的告訴...成不成立....就看檢察官有沒有起訴被告了...
原文章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2 18:08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1126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法律再多看看多學學
不要誤導別人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原文章由 南撤橘也 於 2010-7-22 19:40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7961


法律再多看看多學學
不要誤導別人


我是對於 構成要件  違法性 有責性 實行實為 實行結果 實行因果 主體 客體 行為情狀 著手要件
作為更詳細內容
如果要簡短的 我何必在這裡打呢?
對於刑法305條 對於我的解釋哪裡不妥呢?

我看我們別在這裡靠近火苗了
您有高見 請PM給我@@
歡迎交流^^ 同是法律人阿?

[ 本文章最後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2 19:49 編輯 ]
這是校長室 不是教學版...
該停了吧...
敢炮人就要敢接受被炮...
說實在的...發文大沒之前的言論...
今天也不會在校長是被人蓋大樓...
弄到最後在那提告...
別人看到的是什麼...
網路釣魚...抓人語病...來個提告...
官司贏了又怎樣...
法律不是拿來這樣玩的...
---------------------------------------------------
最後提醒各位版友...
發表回覆時要注意用語...
不然吃官司真的不是件好玩的事...
我現在只想問
發這篇文的意義何在
如果對於人身攻擊這4個字不懂的部分,請自己回去學學法律,都幾歲的人了....國字至少看得懂吧?

原文章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2 18:08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5919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所以~~當版主心裡產生"心生畏懼"時~~~恐嚇罪名已經成立了~~
有念法律的 應該都很清楚@@

如果依你的意思來看,別人只是約我出去打個球騎騎車阿,假如我心裡會有恐懼的話,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告對方恐嚇我?
這是什麼鬼道理啊...
恐不恐嚇這方面不是我們能決定的,決定權在於法官
但我現在想說的是,明明就是人身攻擊的部分,為什麼扯到恐嚇罪去了??
原文章由 pa4862 於 2010-7-22 19:01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1394
那這個
刑法三百一十條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佈於眾 (已在網路上散佈了)
足以毀損你的名譽 就可成立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誰又能環我公道? 網路上講話不用負責任?
怎麼不叫那些很會講的出來說明一下 還是又開始消失?


那這個來,一條一條算是吧?
這篇文的第一篇也就是你打的,針對說某個人對你造成人身攻擊,如果屬實,好~你沒事
如果不屬實,那你是不是也對那個人造成誹謗罪了?!
至於有沒有對你造成人身攻擊的這部分,我想答案很清楚!
如果有,請舉出那部分出來


說真的拉,要這樣子玩法律,永遠沒完沒瞭,所以我才想說,請問發這篇文的意義何在

[ 本文章最後由 m58177919 於 2010-7-22 20:29 編輯 ]
反正現在的法律已經變的很瞎了~~~~

電視上都馬有說~~~~所以法律喔~~~~根本就是因人而異~~

所以就說了~~~~法律是鮪魚哥世界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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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ING799 + 5 適可而止,以和為貴 息怒吧!
m58177919 + 1 真的夠了,反正這就是人蔘了.....講再多人蔘 ...
nervneo + 5 小姐,ok了,適可而止,勸和不勸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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