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只想問
發這篇文的意義何在
如果對於人身攻擊這4個字不懂的部分,請自己回去學學法律,都幾歲的人了....國字至少看得懂吧?
原文章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2 18:08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5919]()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所以~~當版主心裡產生"心生畏懼"時~~~恐嚇罪名已經成立了~~
有念法律的 應該都很清楚@@
如果依你的意思來看,別人只是約我出去打個球騎騎車阿,假如我心裡會有恐懼的話,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告對方恐嚇我?
這是什麼鬼道理啊...
恐不恐嚇這方面不是我們能決定的,決定權在於法官
但我現在想說的是,明明就是人身攻擊的部分,為什麼扯到恐嚇罪去了??
原文章由 pa4862 於 2010-7-22 19:01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1394]()
那這個
刑法三百一十條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佈於眾 (已在網路上散佈了)
足以毀損你的名譽 就可成立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誰又能環我公道? 網路上講話不用負責任?
怎麼不叫那些很會講的出來說明一下 還是又開始消失?
那這個來,一條一條算是吧?
這篇文的第一篇也就是你打的,針對說某個人對你造成人身攻擊,如果屬實,好~你沒事
如果不屬實,那你是不是也對那個人造成誹謗罪了?!
至於有沒有對你造成人身攻擊的這部分,我想答案很清楚!
如果有,請舉出那部分出來
說真的拉,要這樣子玩法律,永遠沒完沒瞭,所以我才想說,請問發這篇文的意義何在
[ 本文章最後由 m58177919 於 2010-7-22 20:29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