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pa4862 於 2010-7-22 17:55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5738]()
喝喝 我貼出來 你大可以直接過去看 轉貼 問過? 我同意?
~恕刪(重點引用)~
如果大大您覺得本人有侵權之嫌疑,歡迎提出告訴,此屬告訴乃論!!
但為求大大您不會做白工,請在提出告訴前,自行查閱相關法律!!
((補充)) 希望不是小弟誤解法條的本意
原文章由 Racing阿文 於 2010-7-22 18:08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8979]()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所以~~當版主心裡產生"心生畏懼"時~~~恐嚇罪名已經成立了~~
有念法律的 應該都很清楚@@
何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以下舉例(並非針對或暗指其他人):
"小心出事的會是你" 類似這樣的算是 生命??
那1樓的內容? 有觸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哪一項? 廣義?
懶的翻回去看了 
(補充)
原文章由 pa4862 於 2010-7-22 17:55 發表 ![無緣無故 遭受人身攻擊囉 5814]()
有什麼問題 歡迎直接當面講我想會清楚點 大大看起來就很閒 整天等發文 我想不會沒時間
或是有任何推託之詞 沒有要當面教導我怎麼做人處事的道理吧^^
那一直憑空蓋大樓 用意又在哪?
上班都能偷用臉書了,路過小老婆也是剛好而已 105.gif
不寫實點,您又會講憑空蓋大樓,舉出來又被您定義為公開隱私和違反著作?
那要怎麼辦?? 小的已經引用的很保守了...
[ 本文章最後由 DrEK 於 2010-7-22 21:25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