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逆風老人 於 2010-7-4 23:13 發表
其實..在台灣的法律中..是不必調解不成(調解3次)之後才提告的
...(恕刪)
大大的見解都沒錯~而且很實用
唯一一點小小失誤(應該是打太快囉)~
基本上 鑑定是法定證據主義之一種
因為你提告之後
案子就是交到檢察官的手上
然後以過失傷害為例
檢察官就會展開偵查程序 以得到人的證據方法及物的證據方法
然後至於過失之有無 就會由"檢察官"以公權力送交鑑定
(不然案子就進不去法院 因為事實調查未臻完備啊XD 卷宗會被法官丟回來滴~ )
傷害部分 就是看驗傷單囉
以上
都是我家那個"法律系畢業,待過事務所,目前正在準備司法特考"的閃光所表示
其他人都可以參考看看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