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騎車的是有交通工具,而行人是完全手無寸鐵。
非常早之前就有提倡在行人穿越道上不管行人是否尊守交通規則,在那堆白線上走就是人最大車子要讓,不然左轉的汽機車就囂張了。為啥在紅燈的時候也要禮讓而且責任全是駕駛人扛?這條規則有幾個好處。
1.可以讓汽機車行經路口時減速慢行(100%沒人鳥,大家都在比快的你死我活)
2.鼓厲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不要直接穿越馬路,會更危險(這條最主要)
3.行人穿越道是最多行人過馬路的地方,這必需要保障行人的權益
4.路口的行人穿越道可不一定有紅綠燈
5.行人穿越道上不是每個人都非常的健康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走完,請考慮老弱婦孺(非常重要)
還有在行人穿越道上撞到人法官會怪罪在你身上的其中一項就是未依規定減速。(曾經看到新聞有報)考駕照時講師有特別叮嚀。
以上這條法規在台灣任何地區縣市都是這樣,不只台北市甚至到了國外幾乎都是。
現在不錯了,社會風氣漸漸的開明之後法官對於行人違規己經不在是100%都是汽機車駕駛人的錯了,
不然在之前行人不管是否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撞到行人就請準備賠錢。
請記住,人行走在馬路上是最弱勢的,意外發生時"通常"最大的傷害是行人而且往往有金錢也無補彌補的傷害,
有這法條我個人認為是給行人一個最後的保障,車上的人是強勢的請保護弱勢(行人)。
(看不懂的人別屈解我的意思,討厭x殘)
[ 本文章最後由 芙雷 於 2010-4-16 10:3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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