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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跟同事看到這個新聞.......

回覆 260# woi 的文章

W大所述,敬表同意。

但誠如a8y399454所言,
所謂擒拿真的就是安全的逮捕方式嗎?

其實一般人都將擒拿和綜合逮捕術相混淆,
總認為擒拿就是安全有效的逮捕手段,
版上部分朋友也認為擒拿就好何必摔人。
事實上綜合逮捕術既稱為綜合,
也是因為他融合了擒拿手、柔術等技術,
操作過的人都知道,
他是藉由關節固定以達到制止的目的,
再藉此帶入地面壓制、上銬,
最後的動作幾乎都是在地面(當然也有如黃鶯別翅的立姿制服動作),
因為在地面能夠最安全也最穩固的制服對方,
避免施術者受到攻擊,
也避免對方因激烈反抗造成自身傷害。

也由於攻擊點是關節,
只要對方反抗,
很容易造成脫臼和骨折,
或是過程中撞擊身旁物品等,
因此,
如果以現場該名女子的反應,
使用綜合逮捕術以立姿逮捕,
勢必造成更大的傷害,
他可能得打著石膏上2100高談闊論,
或因為肩膀脫臼住在醫院一陣子,
而非拿著以前的寫真集大方給媒體拍攝。

就法律面而言,
是否有執法過當和逾越比例原則的問題的確是值得討論,
但究竟是以擒拿還是摔技制服?
吾以為這並非問題的爭點,
因為認為「擒拿即是最小傷害的手段」其實未必如此,
儘速控制於地面才是保障雙方安全的作法。
天底下從來沒有一種制敵術是保證安全的,
即使是合氣道這樣看似柔和的技術,
反抗的話可是會被摔得很慘的。

一點意見,與您交流。

[ 本文章最後由 ssnb2614 於 2010-4-9 23:05 編輯 ]
濫情 你也真說的出口

觀念不同 無須繼續討論

總之就是完全不認同a8y39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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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羞成怒吧@@
她好可憐喔068.gif
264#
woi 2010-4-10 02:45 只看這個作者
基本上,我就曾經針對酒醉鬧事的女子~直接抓住手腕將其上銬
酒醉鬧事的,我相信不會比這個看起來實在是瘦弱的難處理。
何況這位員山所的員警看起來體格也沒比我差
但若我遇到的是直接揮拳或揮棍襲擊的妨害公務男子(今天台中市才發生一件)
我想我將其用大外割掃倒,尚稱符合「必要性原則」
就我個人的看法上,對於處理男、女犯嫌,衡量體型的強弱與自身安全的態勢,所要採取的手段必然是不同的。

另外~我所練過的綜合逮捕術,如果沒記錯的話
是以擒拿術(關節)為主,印象中並沒有摔的技法,
是採較為柔和的手法將對方制服後上銬
基本上人的關節稍微受力即會脫力遭制服
少數人可以不顧疼痛直接把自己的手弄斷(除非是黑俠?)
而摔倒的動作,不是每個人都練過柔道,不是每個人都會護身倒法
使用摔倒手段的人,能確實保護到對方的安全嗎?
我會做倒法,在榻榻米上,尚且被摔技不甚好的同學弄得痛死
更別說完全不懂柔道的人對上不確定會不會摔的員警、配上水泥地了
倘若落地時損極重要器官(脊椎、頭部),傷害絕對較綜合逮捕術為大。
沒有在必要、緊急的時候,使用破壞性與制伏性較強的手段,是否有必要??
對方有棍棒、刀、槍械就算了,而體型與實力相差一截的壯警與19歲空手瘦女,在現場乍看無危害、可以掌控時,適當嗎?
這就是小弟認為較不恰當的部分,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看法只怕也與小弟雷同。要翻案的話要看公務員保訓會的了

捍衛公權力,逮捕送辦是必然的。
a8y399454兄所言我可以體會,是在替員警叫屈
頗有媒體壓迫警方懲處該員以息事的味道
但倒過來我不覺得對該員不好,懲處調職總比用柔道將對方摔到尾椎掛點半身不遂好得多。
換個地方重新開始對公務員有時也一種保護。
原文章由 woi 於 2010-4-10 02:45 發表 今天中午跟同事看到這個新聞.......5881
恕刪 文太多 XD


說真的 你說的 我能認同 合情合理

不認同的地方一樣 就算員警是對的 但是他的行為本來就很超過

還有 女生跟男生 本來就有差別存在 是不是我鑽在女生這個死胡同裡 我自己清楚

不認同我 就不要認同 觀念不同 就無須再做更多的討論 也不用跟我說明什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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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016005 + 1 不用太認真了...有些人只會單方面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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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一般女子,他是防礙公務與侮辱公務員的現行犯!
警察抓犯人,天經地義!
更何況還有拒捕與襲警之動作!


所以抓犯人就可以無所不用其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