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阿傑1005 於 2010-1-15 00:32 發表
不改裝有啥好怕的~
我只改大牌框~大排螺絲~馬表線支架~
這樣是要怕什麼~有本事來叼看看阿~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
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
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
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
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
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看來你還沒準備好099.gif
PS.但是他講的是"汽車號牌"機車的就不清楚了,應該也一樣吧!!!
[ 本文章最後由 linsanget 於 2010-1-15 01:35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