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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

原文章由 點子虎 於 2010-1-8 00:02 發表 大家對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1074


就像我所說的,有時候真的太突然。
任誰都無法反應,卻會被安上這個罪。

想必心情一定嘔到極點。

更何況騎車還戰戰兢兢。大家對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138



之前那個右轉輾過流浪漢的有判無罪喔~ 遇到好的法官也是很重要的093.gif
憲法,任何法律或命令都不能牴觸憲法否則此法律無效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也就是說可從憲法去尋求自保?

法律之下的條例、條款,如果有比交通法還要低可以照上述方法去辯解?
所以老師說過
[應注意而已注意]在供詞上很重要
再來就是[法官的良心]了
越來越覺得這些法律不知道是拿來保護誰的~

就連那天內門那台箱型車去撞砂石車~

那位砂石車司機還要被冠上"業務過失致死罪"

那位司機只能說"倒楣"
單身等人愛~
http://www.wretch.cc/album/s0920010617
無名~多多支持!
某甲於紅綠燈口等紅燈..遭到對向來車吃對向撞上..某甲連閃都沒閃...

聽說這樣甲也有事耶...因為他沒有善盡閃避的責任大家對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7490

應注意而未注意 注意又可以程度高低來區別過失
重過失為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最通常注意)
具體過失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中等注意)
抽象過失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最高注意)

不過我倒認為這條存在有他的道理耶..騎車不是本來就應注意嘛?
所以說會發生事故 不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嘛...(自摔除外..)

如果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串字拿掉了...  以後出車禍是不是會變成...甲撞乙...甲卻主張說乙自己沒有閃開..
而且我(甲)並沒有注意的義務...這樣豈不是無法分辨故意及過失的標準了...這樣好嗎= =?

[ 本文章最後由 ducaticorse 於 2010-1-8 13:09 編輯 ]
原文章由 ducaticorse 於 2010-1-8 12:59 發表 大家對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7077


不過我倒認為這條存在有他的道理耶..騎車不是本來就應注意嘛?
所以說會發生事故 不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嘛...(自摔除外..)



你的意思是....
路上不打方向燈就轉 導致後面騎車出事

路邊行人突然衝出來讓騎車的閃避不及出事
只要這條丟上去也是很合理囉?

我覺得這條不應該在肇事者違規的情況下使用  個人看法大家對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1389

[ 本文章最後由 any123456 於 2010-1-8 14:16 編輯 ]
白天班無法回報即時路況
路上不打方向燈就轉  後車也是應注意阿...真的出事會有相關道安規則輔助你懂嘛..
路邊行人衝出來  騎車的不是也應該注意嘛...雖然是他衝出來
不過真的撞上了...你敢說你完全沒責任? 這不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嘛...
我是覺得應該要套用在肇事者及被害人身上才對...(因為雙方皆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嘛..無行為能力者除外)
這些都是事後再以比例  對錯來談賠償的  不都是這樣嗎..
而且條款就是這樣寫...你奈他何...
行人衝出來真的很難閃
尤其是那種走車縫的

剛好機車要從旁邊停著的車經過
好死不死就突然有人衝出來

還有我那是有急煞住
不過這樣我還被後面的人白眼

要閃人還要被後面白眼
這個通則又這麼壓壩

唉....好像守法比那些不守法的還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