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11/20 00:57 【記者何佩蓉/台北報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中有新規定,交通部路政司昨(十九)日表示,新規範中增訂了「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為汽車設備中可變更之項目,除此,為了避免民眾遊走法律邊緣,因此道安規則中也特別增列了車輛的「軸距規格」及「排氣管數量及左右側安裝位置」為不得變更之項目。
路政司副司長陳彥伯昨日指出,軸距規格的變動,多半發生於貨櫃車、大車的改裝,考量任意對車體進行改裝可能會車輛安全有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就是不得變更的項目之一,只是過去法規上並未明列,容易引發爭議,因此特別於此次修正中,將「軸距規格」明文列入不得變更的項目中。
除此,機車的「排氣管數量及左右側安裝位置」此次也增列為不得變更之項目。陳彥伯表示,只要車輛違反不得變更項目,將可處以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的罰鍰。
除此,目前國內有業者開發出了「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讓民眾於夜間倒車時,透過連動設備,讓照後鏡中的視野輔助燈能夠開啟提供倒車時兩側的照明,提高行車安全。
因此,基於功能上的規範,路政司也於修改了道安規則附件十五汽車規格變更規定,規定中增列了「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為汽車設備中可變更之項目。
陳彥伯說,未來民眾若是變更照後鏡改為「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時,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中的「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規定,包括安裝需牢固,視野輔助燈必須與頭燈及倒車燈連動,同時視野輔助燈發揮作用時,不可以影響後方駕駛人。陳彥伯表示,明年元旦起,此設備的變更將納入檢驗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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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寫信到公路總局去問:
>黑管且有防燙蓋、出口水平處理,
> 不會噴到後方的人,
> 排氣管和出口也低於車牌下!!
> 請問這樣還會被罰嗎?
=============公路總局回答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
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
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故排氣管如
有違反上開規定,可依該規定處罰,惟現行警察機關執法取締排氣管排氣角度標準各方
仍有不同意見,對此目前交通部刻正檢討修正法規,明確規範排氣管排氣角度以便民眾
及警察機關執法時能有所遵循。
二、另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
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
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請參考。
三、倘仍端仍有疑義,可逕洽本局各區監理所(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78、新竹區監
理所03-5891913、臺中區監理所04-26913206、嘉義區監理所05-3628601、高雄區監
理所07-7615065)詢問。
四、台端關心公路監理業務,本局特申謝忱;另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填答滿意度調查
表,供業務精進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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