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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務之名行賺錢之實別再掉進誘拐的陷阱~雷霆VS百達家族

基本上,不是說閒聊版就能拿來嘴砲,況且,這種主題,這種內容,要不筆戰,真的很難,

該家族,也有許多會員有在小老婆逛,所以一定會有許多護航者是當然的,該家族小

弟我也有加入,必且是元老級的了,我想暫時匿名,因為我並沒有站在哪一邊,還是保

持個中立態度來發言好了,就樓主說的情況而言,我只能說,利益關係是難免,但是也

不要把話說的那麼離譜,事情沒有那麼嚴重,基本上,該家族定期舉辦團購.出遊.等等

的確會吸引不少車有共襄盛舉,當然,大家最在意的,錢方面的問題,好了,我就最早之

前辦的第一次團購來說好了,團購DY後避震,你自己去外面買,一對組尼可調的,要

大約9600元左右,這是公定價格,而家族辦團購,數量越多,價錢理所當然的,可以壓的

越低,你自己去外面買一對要9600元,而家族團購可以把價錢壓到一對9000塊,說實

在的,你沒有好處嗎?暫時不說阿布有多少利益可言好了,何況我也不清楚,但是,你因

為跟著家族一起團購,而用比較便宜的價格,來買到你想要的東西,何樂而不為呢?為

什麼,這個家族能在短短的時間內,變的那麼多人,變的那麼有名氣,你有沒有想過是

什麼原因呢?什麼?是大家都像你所說的,全都被阿布騙了嗎?難道大家都沒有頭腦

思考嗎?你最聰明沒有被騙嗎?況且,沒有半點強迫.....花錢的是老大...沒錢就電電...

就算你有錢,要怎麼花,那是你家的事,沒有人可以管的著,人家也沒有拿著一把沙漠

之鷹還是90手槍指著你的頭,叫你一定要買,對阿~人家阿布是油商~人家賣機油的~

人家人面很廣~認識很多車行~但是,難道就因為這樣...人家就不用賺錢過日子嗎...

你來這邊說人家怎樣怎樣的,小心吃牢飯,有些事情,自己知道就好,真的不用大聲嚷

嚷,對你自己沒好處,我也沒有挺阿布什麼,我剛也說過了,該家族我也是元老級的了,

但是!!我從一開始到現在,沒花過半毛錢買什麼團購什麼的,只有試用過兩瓶阿布給

我的機油而已,也是說,覺得好用再跟他買,覺得不好用,那也不能勉強~這樣不對嗎?

希望你能自D你的文章,已經觸犯毀謗人身攻擊了~
我叫阿昌
套句大學教授說的話吧...

在人類社會,幾乎所有的"互動"行為

都有"利益"關係存在...

所以"人類"的行為,會在"無意識"之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法

至於版大說的覺得家族的家長A錢A很大

個人是覺得,他想A,而且也有人願意讓他A(前提是這次他真的有A的情形下)

那照道理來說,是不會有"爭執"的

就是上面大大們說的,買賣雙方都歡喜,交易就算成立

至於看不慣別人作為,而在網路或著公開場合批評

也要注意措辭,如有涉及名譽毀損

對方是可以提出毀謗罪的...<---這是告訴乃論罪喔...

還望樓主小心自己的言論...

小弟只因為學校學過法學+社會經濟學的一點感想...
參與人數 2經驗值 +6 收起 理由
pcshwilly + 5 人類自利行為=理性
a13a5 + 1 補充=亞當史密斯(看不見的手,自利) ...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6

看來有不少該家族成員上來了...

有幾位仁兄質疑某些Y拍店家的品質問題...說真的..我相信會上網比價的人不在少數~而不經過比價而只因為一點點必需的服務就心滿意足認為物超所值的人,我也只能對你們說..你花錢如流水..小弟佩服..

那些Y拍削價的店家品質就一定差嗎??不見得吧...當初輪胎團購的店家也是Y拍店家...而且比他價錢更優的店家品質也不見得不好..家族某元老也有提過..本來也有找我說的那間店..只是人家不願意配合他們的團購而作罷..喜歡叫我公佈店家那我就說一間讓你聞香....價錢更優的那家店叫"三立二X"..我相信該店有不少人去過..品質不用我多說...價錢更也不用我一再的強調

我絕對相信便宜不見得沒好貨..但是我也相信羊毛出在羊身上...東西好不好..價錢合不合理..端看自己的經驗判斷...樓上也有大大提到..多被騙幾次就知道了...在此祝家族的各位能有一次愉快的經驗
參與人數 3經驗值 +15 收起 理由
kg666222 + 5 官官相護力量很大 你要小心阿~ ...
RACING799 + 5 這不就是所謂的官官相衛~~同家族耶!!! ...
bala214021 + 5 真的很多護航的都10月6號才註冊!! ...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15

新車誠可"貴"_中古價更"高"

高貴不貴~價廉物美???

回覆 53# gung0502 的文章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請勿以身試法。
目前很多網路使用者的觀念需要修正,很多人認為網路是法律的化外之地,不必尊守傳統的法律,這些人在日常生活上通常也都循規蹈矩,但是在網路上卻自恃技高一籌,誤認立法院尚未修訂網路相關法律,誤認執法者未受過網路使用訓練,誤認他人無法追蹤到自己,誤認為在網路上享有法律豁免權。這些錯誤想法使得很多人誤蹈法網而不自知。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 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 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E.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F.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文章希望各位網友參考!!~!! 文章出處http://www.asiafocus.com.tw/focus/knows/know008.htm

這個只要舉陳具體事實即可,前陣子有大學生在 BBS 及貼大字報罵老師,被判刑 10 個月, 請本站網友在發言時要三思而行, 別太衝動了...

如果你還不了解事情的嚴重性,請你參考以下的網址:
「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出自中國時報標題。
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結果不但被告且判賠十萬元。
http://jouston.no-ip.com/archives/000193.html
另一案件:
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4717692
55#
songla 2009-10-7 13:37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54# herobear710523 的文章

沒錯,這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情形,
沒有人強迫家族的人要去購買任何一項產品
只是這是置入性行銷的行為罷了,

有些人覺得當初懵懵懂懂,加入家族
後來漸漸了解後,感覺當初的理想不見了(朋友,家長.女朋友?)
看到的卻是商業手法,
所以感覺被騙了...

學一次經驗,就像上面幾位板友說的,
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賺錢的生意人人搶著做
我學生時也很常幫班上同學定飲料.外實
還可以買5送1,我就喝送的那一杯or老闆請的那一份
班上同學都知道,因為我有"事先講明",
我是為了那個免費的,才願意出力幫大家訂

那個家族可能沒有事先跟大家說,
網站的贊助廠商是哪些,還是服務地點,
都事先公布在家族公告,就沒事了

[ 本文章最後由 songla 於 2009-10-7 14:26 編輯 ]

回覆 54# herobear710523 的文章

你就是那個用即時通問候我娘的人嘛..怎麼在這裡講話變這麼斯文了??做人表裡如一比較好哦
參與人數 2經驗值 +8 收起 理由
kg666222 + 5 PO圖出來給大家看看吧!
96會長 + 3 沒文沒真相~po出來吧~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8

新車誠可"貴"_中古價更"高"

高貴不貴~價廉物美???
對..其實很多事情重點在於事先講明一切都沒事..
板主所指的該家族我想就是該家長二面手法玩過頭..
讓人家看不下去...

哎..我很期待該家長上來大聲的自清說沒收錢說..以服務之名行賺錢之實別再掉進誘拐的陷阱~雷霆VS百達家族8550
看了一下~
還蠻多護航的!!
有些是在10月5號 10月6號註冊的!!!
文章發表一就是本篇!!
有好戲看了~
拿椅子中~老闆雞排加辣加梅子粉,巧克力奶茶大杯去冰!!

回覆 58# bala214021 的文章

10月6號註冊的!!! ------------------+N
這太明顯了....根本是來消毒的....哈哈...以服務之名行賺錢之實別再掉進誘拐的陷阱~雷霆VS百達家族3968

這裡真是越來越熱鬧了....都不知道原本的主題了...
以服務之名行賺錢之實別再掉進誘拐的陷阱~雷霆VS百達家族7997
HAHA,下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