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回覆了
但是...
一樣是官腔式的回答
關於臺端反映機車改裝排氣管取締事宜乙案,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及附件15對於車輛設備規格可變或不
可變項目已有明確規定,惟機車如擅自變更、增、減其排氣管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
全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亦已有明文處罰規定,至於案內所提違規舉發之認定,已另轉請內政部警
政署參處。至於案內所提違規舉發之認定,已另轉請內政部警
政署參處。
二、車輛製造出廠經檢測及審驗符合本部所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依規定請領號
牌行駛道路,如車輛未有擅自變更設備規格,自無生前開擅自變更設備規格之疑義,
併予說明。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0980405563號 發文日期:98/04/02
他也沒說清楚
翹管到底算不算違法
那怎麼認定致影響行車安全
不過好消息是至於案內所提違規舉發之認定,已另轉請內政部警
政署參處
[ 本文最後由 formula1 於 2009-4-2 16:35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