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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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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值
檢驗項目
| 轎車、旅行車
| 小客車、貨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 貨車、大客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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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八十年一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 加速噪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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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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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車輛檢 驗
| 原地噪音 |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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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八十二年一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 加速噪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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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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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車輛檢 驗
| 原地噪音 |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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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 加速噪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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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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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車輛檢 驗
| 原地噪音 |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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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 加速噪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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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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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車輛檢 驗
| 原地噪音 |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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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期及第二期管制標準係以76年9月17日修訂之CNS5799 D3058及本署92年12月9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進行測試。
2.第三期管制標準:
(1)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三期管制標準。
(3)機器腳踏車175c.c.以下人工排檔車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4)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3.第四期管制標準:
(1)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96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四期管制標準。
(3)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換)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新車檢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新車型審驗標準值加1 dB(A)。
(4)配備直接噴射柴油引擎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及小貨車,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dB(A)。
(5)總重2公噸以上越野車(符合70/156/EEC Annex II 4. off-road vehicles 規定之車輛)之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³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2 dB(A);引擎功率<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6)手排五檔以上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其引擎功率>140 kW,且功率質量比>75 kW/公噸,並以三檔50 km/h測試出場車速超過61 km/h以上者,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7)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車輛引擎本體前端與車輛縱向中線垂直之交叉平面,若位於最前軸中心與最後軸中心之直線中點後方,則認定為後置引擎)。
(8) 總重大於3.5公噸以上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供為消防救災用途之消防車、救災車(含消防車、救災車之底盤車),其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kW者為81dB(A);引擎功率≧150kW者為83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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