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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取締機車未改裝或合法改裝爭議點整理

来源: proafa 2009-3-27 12:0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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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民眾合法權力探討、爭取,非筆戰。
壹、機車未改裝,行政機關(警察、監理、環保機關)認定你違法(規)時,行政機關人員需負舉證責任,依據如下。

行政程序法
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公務人需依法行政)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負舉證責任、告知申訴及救濟方法)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警察、監理、環保機關,各有不同裁量權。)

行政罰法總說明
四、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之責任條件及責任能力加以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或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依法令或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不予處罰。如係不了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而違法,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或為過當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行為,均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另規定例外不適用上述不罰或減免處罰者,如原因自由行為、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者。惟行政罰得減輕者,以其係屬一定金額(罰鍰)或期間等得以量化之裁處方有適用。此外,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本法不採「推定過失責任」之立法,並就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之故意與過失認定為擬制規定。(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交通部 公告函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關於違規行為之認定,倘以目視方法即可探知,要無課以拍照方式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關於噪音之認定非目視可行,且是否構成噪音而讓人不能忍受,常涉及個人之主觀感覺,則行政機關對於此等製造噪音之違規行為,倘欲依法處罰,必須有一套客觀標準供民眾遵循,且其檢測方式亦非單以執勤警員主觀上感覺為憑,此外,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車輛是否製造噪音,應以專業人員使用科學儀器檢測方可認定,非僅憑警員主觀上之臆測為其舉發之基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因此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造成民怨。
(資料來源 交通部行政含釋查詢)

貳、機車有改裝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其他設備 照後鏡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起 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車身 車身外殼 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
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
同型式系列外殼。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資料來源 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93年10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30066337D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6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四條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環署空字第0960044255D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2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附表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四、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請參考中華民國環保法規資料中心)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環保法規資料中心)

以上為小弟個人見解,如有錯誤引用、誤解法律(規),懇請先進不吝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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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單位:dB(A)
[img=96,84]file:///C:/DOCUME~1/USER/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警方取締機車未改裝或合法改裝爭議點整理4148[/img]
             車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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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值

檢驗項目   
轎車、旅行車
小客車、貨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貨車、大客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機器腳踏車
50c.c
50c.c.
100c.c.
>100c.c.
175c.c
>175c.c.
<150 kW
≧150 kW
第一期
八十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81
86
86
75
78
81

原地噪音
103
103
107
95
99
99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二期八十二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78
83
83
72
75
78

原地噪音
103
103
107
95
99
99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三期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76
79
82
83
72
75
78
81

原地噪音
96
(100)
97
98
99
84
90
94
94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四期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74
77
78
80
72
75
77
80

原地噪音
96
(100)
97
98
99
84
90
94
94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備註
1.第一期及第二期管制標準係以76年9月17日修訂之CNS5799 D3058及本署92年12月9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進行測試。
2.第三期管制標準:
(1)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三期管制標準。
(3)機器腳踏車175c.c.以下人工排檔車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4)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3.第四期管制標準:
(1)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96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四期管制標準。
(3)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換)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新車檢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新車型審驗標準值加1 dB(A)。
(4)配備直接噴射柴油引擎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及小貨車,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dB(A)。
(5)總重2公噸以上越野車(符合70/156/EEC Annex II 4. off-road vehicles 規定之車輛)之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³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2 dB(A);引擎功率<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6)手排五檔以上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其引擎功率>140 kW,且功率質量比>75 kW/公噸,並以三檔50 km/h測試出場車速超過61 km/h以上者,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7)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車輛引擎本體前端與車輛縱向中線垂直之交叉平面,若位於最前軸中心與最後軸中心之直線中點後方,則認定為後置引擎)
(8) 總重大於3.5公噸以上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供為消防救災用途之消防車、救災車(含消防車、救災車之底盤車),其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kW者為81dB(A);引擎功率150kW者為83dB(A)。




其中第四期管制標準中提到
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請問...這個標準是什麼??
警方取締機車未改裝或合法改裝爭議點整理9535

[ 本文最後由 dd12102000 於 2009-3-27 13:55 編輯 ]
  
老人家騎不快,也要SHOEI+防摔
3#
rock621 2009-3-27 15:50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2 dd12102000 的文章

版主
關於你那各表

為何
原地噪音dB
會比加速噪音dB大

原地噪音是指在待速狀態嗎
還是原地空催 警方取締機車未改裝或合法改裝爭議點整理6764

[ 本文最後由 rock621 於 2009-3-27 15:53 編輯 ]
妳像風那樣的自由,吹拂過我的世界
轉眼就消失在我的領空 ~
4#
sungshu 2009-3-27 16:00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3 rock621 的文章

給你參考一下
當初驗車的數據
http://www.artc.org.tw/91carmode/inmoto.asp

這個可以參考一下,車子當時檢驗時的轉速

車型名稱,就參考行照上面的"廠牌形式"輸入即可

[ 本文最後由 sungshu 於 2009-3-27 16:01 編輯 ]

96M.pdf

108.77 KB, 下載次數: 807

97M.pdf

73.06 KB, 下載次數: 1328

5#
rock621 2009-3-27 19:47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4 sungshu 的文章

那為何原地噪音dB
會比加速噪音dB大
小弟不懂警方取締機車未改裝或合法改裝爭議點整理4706

題外話

剛看到
SUZUKI XR 125與Swing 125最大馬力
竟然跟G5 125一樣
   8.8kw警方取締機車未改裝或合法改裝爭議點整理272
=11.8008hp
妳像風那樣的自由,吹拂過我的世界
轉眼就消失在我的領空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所以是說排氣管是改裝品但不影響行車安全
就是可以的嗎
原文章由 dd12102000 於 2009-3-27 13:16 發表 警方取締機車未改裝或合法改裝爭議點整理7078
其中第四期管制標準中提到
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請問...這個標準是什麼??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總號5799 類號D3058)

共有14頁,大致上重點如下:

1、第1頁的3.4規定:額定引擎轉速(rated engine speed): 引擎製造廠所規範最大輸出淨功率(rated maximum net power)對應之轉速, 以下以S代表該轉速。(按:這個很重要,這個S就是測量時「一定引擎轉速」的計算基礎。)

2、第2頁的5.1.2規定:測試前車輛須以適當方式暖車至車輛製造廠規定正常行駛狀況。

3、第4頁的5.3.1規定:測試時須無雨, 溫度介於0℃至40℃, 在微音器高度之風速(含陣風)小於5m/s。
5.3.2規定:背景噪音應與量測值相差至少10 dB(A)以上, 如二者差值介於10 dB(A)~16 dB(A)之間, 則量測值應扣除依圖4 之補正值校正之。
5.4規定:測試時以微音器對準音源為原則, 並加裝風罩(windscreen)。

4、第5頁的6.2 引擎轉速設定,這個是重點中的重點!
6.2.1規定:汽車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6.2.2規定:機車若S > 5000 rpm, 則引擎轉速設定在(0.5 S±100)rpm。
6.2.3規定:機車若S ≤ 5000 rpm, 則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6.5規定:連續三次有效測試結果之差異, 須小於2 dB (A)。備考: 原地噪音測試期間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視為無效測試, 不列入紀錄。

小結:依上面提到的所有資料,我們可以整理出一些頭緒與步驟,也就是當我們不幸被攔停要求檢測車輛噪音時,我們可以提出下列質疑。
1、下雨不可測、風速過大不可測;背景噪音需先測出以供補正校正。
2、量測人員需佩帶證件,並須為領有合格證書之人。
3、量測人員需先提出受測車輛之引擎最大輸出淨功率對應之轉速,無法提出則不可檢測。
4、受測車輛(如機車),如無引擎轉速表,無從設定受測引擎轉速,則當然不能檢測。
5、測試期間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視為無效測試, 不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