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
原文由 caunick 於 2009-3-26 15:55 發表 改裝管並非違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看到沒有!除非影響到行車安全不然不算違法!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如何!趕快列印下來放在身上! 如有警察刁難要開違法改裝罰單就將條例給他念一遍!
原文由 nervneo 於 2009-6-14 09:22 發表 你有這癖好阿.....= =|||| 好阿,有機會出來讓我開開眼界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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