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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管結論?版面太亂我來個大整理

61#
dolala 2009-3-26 09:25 只看這個作者
原廠被開單 是否需要員警拍照呢 不然到時候監理所就賴你說你是不是偷偷改回原廠管
其實有些原廠管做的也不不是很理想 像KTR的原場管就真的會噴了...排氣管結論?版面太亂我來個大整理4399
原文由 小草仔 於 2009-3-26 02:01 發表
轉載奇摩新聞

你是不是也曾被機車排氣管的廢氣,直接往臉上噴過?晚間台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就在路口加強取締,雖然排氣管必須維持水平的法令,交通部還在研擬,不過只要機車排氣管有改裝過,就要被處以9百到1千8百元罰金,不少民眾以為5月份才開罰,當場氣得對稽查員開罵


小弟認為原廠管被開翹管,這點申訴成功機會大

再之前改裝管本來就能開

所以有改的就算符合上述大大說的五點

她還是可以開你改裝管排氣管結論?版面太亂我來個大整理6305

民眾怨聲載道。
員警:「你違反處罰條例第16條,處罰罰款是9百。」
機車騎士:「不是5月才要開罰?」
員警:「沒有這規定,法律訂好久了,不是5月才開罰。」
(現行的法律規定,只要是機車排氣管有改造,就可以處罰9百到1千8百元)


第十六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九OO│一八OO

無法舉證"影響行車安全"
改裝管不可以開!!!!!!!!!!!!!!!!!!!!!!!!!!!!!!!
請參閱附件15www.thb.gov.tw/hw/look2-11.doc
只要排氣口朝後 有防燙裝置即可
不需另外報備與檢查
噪音符合規定
搞清楚現在是"依法無據"
別聽警察作秀亂說


原文由 formula1 於 2009-3-26 07:38 發表
目前改裝排氣管一定站的住腳
法規裡面並沒有註名"改裝管"的規定事項
法規裡面根本沒寫清楚~
警察到底是憑哪點開罰單?
真的很懷疑
如果配合環保署,如果開罰噪音我沒話說
開罰翹管
會不會太超過了....

民眾怨聲載道。
員警:「你違反處罰條例第16條,處罰罰款是9百。」
機車騎士:「不是5月才要開罰?」
員警:「沒有這規定,法律訂好久了,不是5月才開罰。」

法律裡面哪裡有寫關於"改裝管"的法規呢?

這場風暴一定會延燒很久~


法律真的訂好久了
而且是"允許"改裝排氣管的
只要符合以下規範以及噪音標準即可
只是他們都看不懂最後幾各字
根本就是"依法無據"
第十六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也看不懂 附件15 是什麼東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15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 本文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09-3-26 12:27 編輯 ]

回覆 #64 rockychan 的文章

說的好!
所以說警察亂開單
無法無據!
算不算是違法違憲?
這樣子我可拒簽罰單嗎?
那這樣我目前可以去申訴摟?

因為我昨天就剛被開而已排氣管結論?版面太亂我來個大整理4334

更新[新聞] 翹管車噴嘴朝下 不罰

更新日期:2009/03/27 04:09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台北市警方近日強力取締機車排氣管「翹管」引發反彈,機車業者昨天說,只要排氣管噴嘴不朝上,就不會噴到後方騎士的頭部,警方與台北市監理處允諾只取締排氣管翹管且噴嘴朝上。


北市警方23日起強力取締,若排氣管經改裝且高過車牌,就罰900至1800元,3天內開出104張罰單。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民眾若因機車翹管被開單,但噴嘴為水平或朝下,可提出當時機車照片申訴,會撤銷罰單。


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劉鴻儒表示,已改裝翹管的機車族,可回到改裝的機車行加裝朝下的噴嘴,業者願吸收成本、不收費。


台北市議員陳建銘、李慶鋒、簡余晏表示,機車排氣管翹管已是世界潮流,台灣生產的排氣管行銷全球,警方不應以翹管當成取締標準,只要噴嘴朝下,排氣不會噴到後方民眾臉上就不應開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327/78/1gs7h.html


新增常用的法規對照


有鑑於執法單位的極度惡搞
造成機車族人心惶惶
特上網搜尋相關法規以防止任人宰割




另外還有些不懂的警察大人們
建議是印下來備份被刁也才有依據

排氣管風波的結論?

在網路上狂爬文
發現這次的事件總算有個結果了
轉貼個網址
http://www.dcr-motor.com.tw/news.php
以下內容是從大千首頁轉貼過來的

國內改裝重要消息

近日來新聞報導…
警方不斷取締針對排氣管改裝之新聞的誤導
本公司也收到廠商與消費者不斷反應,
市面上流傳未經證實不確定的消息。
本公司與機車公會二輪部品己於3/26日上午
與政府機關,監理處、警察單位、市議員共同商討對於排氣管改裝一事。
正確改裝排氣管法令請參考如下:
1.排氣管需安裝防燙蓋\
2.排氣管出口高度與地面高度為100公分以下需水平。
(若100公分以上需加裝\"向下轉接口\"

噴口尾管那節可以允許是直的嗎? 然後翹度100公分以上就必須去改尾管把噴口朝下

[ 本文最後由 sungshu 於 2009-3-27 11:17 編輯 ]

回覆 #65 formula1 的文章

警察亂開單
無法無據!
算不算是違法違憲?

違法...有機會算,
違憲...很難承認
不要被電視上那些人誤導了
一整天在喊"違憲違憲"的
都是在嘴砲啦

全中華民國可以正式說違憲的只有大法官
大法官說的才算
那要怎麼讓大法官說呢??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所謂的違憲
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
因此需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意涵
進而判斷法律或命令有無違反憲法的意涵

所以人民要申請釋憲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第2點是重點,意思就是說
你要去告那個警察違法開單
然後一直上訴
告到沒辦法再告了
確定就是這樣了
才能申請釋憲

警察亂開單
除非你有很強烈的證據
證明他違法
否則頂多只能申訴
說警察"裁量瑕疵"

排氣管結論?版面太亂我來個大整理8980
  
老人家騎不快,也要SHOEI+防摔
看來這場風暴要開始了= =+
希望台中警察腦袋可以好一點

不過逛完有幾點小弟不太懂!!
可以幫小弟解惑一下嗎?

關於噪音請問他也沒規定"吹"的轉速是多少
如果遇到丁丁警察幫你轉到底勒??
哪不是6千吃定了??

而且管身水平~ 小弟今天學校停車場逛了一圈
好像沒幾台原廠車是如此

VINO排氣管直接在大牌中間
那他也會被開?

好模糊的法律唷
其實這條法規我舉雙手贊成!!
很多機車已經改到很誇張了
改管為好看! 我覺得我接受
可是有人改管!越大聲越好? 不知道是耳聾還是整樣
完全沒公德心!!

希望這條法規最後可以完美

回覆 #68 sungshu 的文章

要超過一百公分很難吧。。。。。。。。。。。。。
所以排氣出口端 只要不超過100分就OK了???

出口端直的因該可以吧 有些人是 把尾段 跟管身切開在重焊角度 雖然說我鯊魚原廠就是偏左下焊的
原文由 gbmmyy2 於 2009-3-27 13:39 發表
看來這場風暴要開始了= =+
希望台中警察腦袋可以好一點

不過逛完有幾點小弟不太懂!!
可以幫小弟解惑一下嗎?

關於噪音請問他也沒規定"吹"的轉速是多少
如果遇到丁丁警察幫你轉到底勒??
哪不是6千吃定了??

而且管身水平~ 小弟今天學校停車場逛了一圈
好像沒幾台原廠車是如此

VINO排氣管直接在大牌中間
那他也會被開?

好模糊的法律唷
其實這條法規我舉雙手贊成!!
很多機車已經改到很誇張了
改管為好看! 我覺得我接受
可是有人改管!越大聲越好? 不知道是耳聾還是整樣
完全沒公德心!!

希望這條法規最後可以完美

http://www.artc.org.tw/91carmode/inmoto.asp

這個可以參考一下,車子當時檢驗時的轉速

車型名稱,就參考行照上面的"廠牌形式"輸入即可

[ 本文最後由 sungshu 於 2009-3-27 16:4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