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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

報告寫到死

不過  因為太多人不配合了

一時控制不住

如果是我  我應該也會這樣

我會叫她們 趴在地上 不可以用蹲的
32#
norick74 2008-11-17 12:22 只看這個作者
在國外那些人因該中彈倒地了吧........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5088
33#
ktk_ace 2008-11-17 19:13 只看這個作者
聽不懂警察的,會讓社會不安的人渣...

少一個,算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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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外表就覺得...

警察沒有錯

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3388
原文由 我要買機車 於 2008-9-30 16:57 發表
大家都覺得警察沒錯?
對啦! 那群人是有點不配合,
但警察臨檢時你們可知道要有「臨檢紀錄單」才能臨檢的,你們懂這項法令嗎?
沒臨檢紀錄單憑什麼臨檢? 人民有權不接受,你們懂嗎?
不懂請多增加知識吧~別再那邊血口噴人說人家白痴什麼的,人家可比你們聰明多了

...巡邏勤務和接受總局任務都是有備案情錄的(電腦建檔),臨檢紀錄單是在當下由職勤員警經由初步詢問臨場人士
所填的[空白]單據,必須經由受案檢查官堪定確認後,在法律上才具有證據或備證效力,
一般情況下,「臨檢紀錄單」只是給警員寫報告用的,跟書局賣的便利貼差不多功用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2097

PS.影片當下,那個不叫臨檢,叫做獲派任務之後的盤詢,另外請不要把[臨檢]照字面翻,實際上總局常備勤務內
後面有臨檢兩個字的有很多種等級

最後,請配合警員執行勤務,奉公守法的人配合,警員才能對真正作姦犯科的人實行社會正義,
既然是坦蕩清白還拒絕實行自證的權力,這樣只會被壞人拿來當成逃避的藉口,最後受傷的還是守法的普羅大眾
而作姦犯科之人就隱藏在其中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7103

回覆 #1 0155a 的文章

就這部影片的內容來看,這群人對於權利義務的不瞭解,居然還說要找媒體記者。
當「有可能」危害社會秩序以及安全的時候,警察是可以執行公權力的。

但是還要公然的挑戰公權力,當然是他們咎由自取。警察算是很客氣了,
歐美國家的警察是不會這麼用這麼溫和的手段來執行。

警察要執勤維安,自己也有安全問題,也沒傷人,不覺得有什麼不對。
還是要多配合與支持,國家社會才能安定。
37#
woi 2008-12-2 00:40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由 橘Kaoru 於 2008-12-1 01:24 發表

...巡邏勤務和接受總局任務都是有備案情錄的(電腦建檔),臨檢紀錄單是在當下由職勤員警經由初步詢問臨場人士
所填的單據,必須經由受案檢查官堪定確認後,在法律上才具有證據或備證效力,
一般情況下,「臨檢紀錄單」只是給警員寫報告用的,跟書局賣的便利貼差不多功用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1044

PS.影片當下,那個不叫臨檢,叫做獲派任務之後的盤詢,另外請不要把照字面翻,實際上總局常備勤務內
後面有臨檢兩個字的有很多種等級

最後,請配合警員執行勤務,奉公守法的人配合,警員才能對真正作姦犯科的人實行社會正義,
既然是坦蕩清白還拒絕實行自證的權力,這樣只會被壞人拿來當成逃避的藉口,最後受傷的還是守法的普羅大眾
而作姦犯科之人就隱藏在其中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1592

有點不懂橘大您所說的[臨檢紀錄單]是什麼東西
如果您說的是[臨檢紀錄表]~那並不是空白的喔
而且是正式公文書~有固定格式及法律效力

橘大您所說的很多名詞或程序都讓小弟完全不懂
EX:[受案檢查官]-[「臨檢紀錄單」只是給警員寫報告用的]-[實際上總局常備勤務內後面有臨檢兩個字的有很多種等級]
可以請您解釋一下嘛?謝謝
原文由 woi 於 2008-12-2 00:40 發表

有點不懂橘大您所說的是什麼東西
如果您說的是~那並不是空白的喔
而且是正式公文書~有固定格式及法律效力

橘大您所說的很多名詞或程序都讓小弟完全不懂
EX:--
可以請您解釋一下嘛?謝謝

抱歉,講的有點含糊,
警察職權行使法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其中提到,
身分查明後,未發現違法(規)情事,【任其離去】。
執行結束之處置:
現場之處置:
製作【臨檢紀錄表】,受檢人簽章,執行人員逐一簽名。
清點人員、服勤裝備。
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收勤】。
返所後之處置: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退勤】。
有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併案陳報

而後又有其,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以上兩種表格,在填寫和經主管核對蓋章後,再送交地方法院,都不被當做[證據]來作處理,
但是它們的確具有法律效力,而我所說的[空白],是暗指兩表都是由臨場員警和當事人在
自由意識下所書寫的,其中並沒有任何法律可以規範,
而我上篇講的[必須經由受案檢查官堪定確認後,在法律上才具有證據或備證效力,
一般情況下,「臨檢紀錄單」只是給警員寫報告用的,跟書局賣的便利貼差不多功用
]
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是不一樣的,7-11給的發票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而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則完全是由受案檢察官來判定的

這樣有稍微清楚一點嗎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1979
看到警察在這裡還有點用真是太好了


沒帶身分証真不方便  好顯我天天帶者日前上新聞的警察臨檢6476
雖然我對警察也沒什麼好感但對於這件事我覺得警察沒錯那群人真的太囂張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