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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這麼少喔..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實這樣看.法官量刑也是照法條來.他的判決其實還是在量刑範圍內.
12#
Noite 2007-10-25 17:21 只看這個作者
重點是
進去只要乖乖的不捅什麼簍子....
差不多服完一半的刑期就可以假釋了
所以說差不多三到四年就可以出來
也不過才20歲左右.....
娘的......原來人命那麼不值阿
13#
0155a 2007-10-25 18:52 只看這個作者
我剛也在奇摩看了一下......這群人至少打了5個被害人.....
其中一個死了......原因....不是仇人...只是看他不爽........無言!!
看人不爽就可以決定她生死喔.......打到昏還用坎的....砍完在騎車撞他的頭...
說難聽一點.......畜生嘛!!思想有問題!!有病.....變態!......非要制她死不可耶!!
這種人....殺雞儆猴!!槍斃好了.........社會的X類........
抱歉...我激動了.......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我看新聞+網路奇摩資料真的......很無言+不可置信!!
長い旅が もうすぐ始まる....
幸せを探して....
私にとって あなたは全て.....
いつまでも I love you....
ずっと I'll miss you....
未滿18不能判無期徒刑....
說到這一點 小弟我相當欣賞美國法律的刑期累加制度
打傷(死)五個人 如果一條罪名判6年
在台灣就是關6年 假釋一下剩3年
美國的法律是6+6+6+6+6=30年
很多連續殺人犯一次被判個500年在怎麼假釋也得死在監獄裡....
人權團體:不可以判無期徒刑!
法官:沒有呀~ 我只是判他500年 是"有期徒刑"喔!!
聽說台灣好像也要搞這一套 不過到時候公佈出來會變怎樣就不知道了判這麼少喔..1602

[ 本文最後由 nato751026 於 2007-10-25 21:58 編輯 ]
累加似乎已經有先例了

上次那個連續搶N家超商的就被累加到1X年的樣子

印象中電視新聞有報過
怎會如此的殘暴.......
只是看不順眼可以拿刀砍人騎車撞人(還暴頭..判這麼少喔..2513 )
這種殘忍的事也做的出來......

這種人槍斃算了...喪心病狂了
使人致死關三年跟家屬一輩子的痛
根本差太多了

如果可以他怎樣傷害別人...法律也判他以同樣的方法去對待他自己
看他還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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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duncan80006 我的無名網誌

錢的能量,決定車的力量

回覆 #14 nato751026 的文章

連續犯與牽連犯在今年的修法已經廢止.所以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便不存在.

但是...七月以前的起訴的案件.依然適用
世界變了  世界變了

現在的世界果然很亂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