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 事主是甲方 被撞的是乙方
第1 在慢車道和機車 限速40公里 所以甲方騎40(筆錄有記載) 甲方沒超速!
第2 當時乙方要迴轉(筆錄有記載),並在"雙黃線"迴轉,有沒行使2段式轉彎,外加沒方向燈,乙方有過失
第3 還有!有保險公司,還是盡量求助保險公司(她們專門處理的,你也是有付錢的),並等"肇事報告"出來,人都復原差不多了,再談合解適宜(肇事報告:最快15天 最慢30天,紅色單字後面有寫聯絡地址,要去先打電話問!告知車牌就好,申請報告通通不用錢,要幾份都沒問題)
第4 如果對方,態度一樣強硬,先走調解委員會(同等地方法院效力,速度快),盡量打圓,跟對方說!上法院!凡是講證據,口說無憑,論前因後果,並且恐嚇的定義,應該是讓被恐嚇人心生"恐懼",恐嚇罪既成立。
a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b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5 最後一點,當時行徑中,乙方是否有照明正常(煞車燈,前燈)如果沒有!乙方過失,反之就是甲方,過失!不專心駕駛!!(甲方,乙方均有過失,就會出現過失相抵情形)
補充:請板大收集對你"有利的證據",談判用,一定要和你的"保險人員"陪同處理,尋求協助(很重要),事情既然遇到了,就用心處理,學經驗,~打太長了,太長眼睛會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