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97年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於95年6月30號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罰緩不繳納,經吊銷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但這個規定只到102年8月31號有效,從102年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