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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秋後算帳的感覺真爽!

来源: galantex 2007-4-20 23:40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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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變了~

可能我不懂這個社會的人情世故

可能我只是個大學男生

平常大家MSN上都會分享超尺度極限的東西

我也只是熱血分享!!

可能採到版規那條線!!

被扣分被刪文~

我認了!!

結果也因為我只是對我自己主觀認為(純藝術)三個字

再被扣30分!!

我終於知道甚麼叫一字千金了

而那位大大可能對於我之前一篇閒聊文有所成見

下手竟如此狠毒

這個世界一點人情味都沒有了嗎??

不!!

我還在尋找~

終有一天

小蝦米也能對抗大鯨魚~

[ 本文最後由 galantex 於 2007-4-21 00: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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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anMan -2 言不由衷
天才小新 + 1 日子還長 繼續加油吧(拍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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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24

跳到指定樓層
被秋後算帳的感覺真爽!3916 慢慢找吧!
現在這種社會........難喔!

先學會如何謹慎你的言行才是真的!被秋後算帳的感覺真爽!9852
我想道理跟禁止分享破解軟體的理由差不多吧
http://forum.jorsindo.com/viewth ... &extra=page%3D2

cooldavid  :
所以我這樣定也是有原因的,現在警察很欠業績狀況下,網路分享某些東西真的有點爭議。
我不希望有一天警察開搜索票要我交出各位註冊資料,所以版主問我暫時這樣定。


要是哪天只是為了此事而被警察約談
對樓主來說得不償失吧
畢竟藝不藝術對缺錢的警察來說
認定標準...
看他爽
其實換個角度想~
版大們都是在幫我們把關~雖然分享是好事 但是有違法嫌疑的事情 版大們第一線先擋掉
也是在為我們""著想""謀福利阿~^^

在這再次向版大們被秋後算帳的感覺真爽!2182 致意~辛苦拉
熊出沒!!注意!! 嚴禁裝可愛!!
原文由 stan2049 於 2007-4-21 00:16 發表
其實換個角度想~
版大們都是在幫我們把關~雖然分享是好事 但是有違法嫌疑的事情 版大們第一線先擋掉
也是在為我們""著想""謀福利阿~^^

在這再次向版大們被秋後算帳的感覺真爽!2951 致意~辛苦拉


好吧~

我自討苦吃、自作孽、自己活該、自己愛被潑冷水~

平常自己當個普普通通的小PO水族不是比較好!!

硬碟該來FORMAT重冠了

想說有1G多的圖要分享的說

各位大大我錯怪你們了!!

你們真的是太辛苦了~

沒有你們哪來的小老婆~

小老婆真的是台灣數一數二的論壇!!

加油吧

繼續打分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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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zama3380 -1 油腔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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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relion 2007-4-21 01:01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由 galantex 於 2007-4-21 00:21 發表


好吧~

我自討苦吃、自作孽、自己活該、自己愛被潑冷水~

平常自己當個普普通通的小PO水族不是比較好!!

硬碟該來FORMAT重冠了

想說有1G多的圖要分享的說

各位大大我錯怪你們了!!

你們真的是太辛苦了~

沒有你們哪來的小老婆~

小老婆真的是台灣數一數二的論壇!!

加油吧

繼續打分數吧!!


你說的太over了 酸到深處無怨尤囉...今天不是說你分享圖片不好

大家都愛看嘛 重點是 圖片的主人已經向法院提告

如果今天網路警察在小老婆看到這個..不會把整個小老婆掀掉才怪

要做事情之前也先想想 閒聊區有個討論串 一樣也是討論同一個人

你可以進去看看 有誰敢直接放她的隱私照上來的 這個已經牽涉到法律問題了

別以為在網路上就不用負刑責..什麼叫挑戰小老婆..你是在挑戰自己的清白吧..

話說的嚴重...聽不聽由你...
↓Her name is Shara↓


面對批評(挑釁),一個有智慧的人通常保持緘默
正如跳探戈一樣要有伴才行
如果你拒絕跟著起舞,爭吵自然會結束
7#
piex22 2007-4-21 01:16 只看這個作者
熱情分享沒有不對
不過要選擇分享的內容
像Leah Dizon這類的藝術照就沒問題了

既然你有1G多的圖
多po幾次就超過30分了
把這次當成經驗吧
8#
shimok2 2007-4-21 01:31 只看這個作者
在小老婆就算是版主
發超越尺度文章照樣被砍被扣分
這不是隨便說說而已
早已有前例
    情人太累 小姐太貴 學生最實惠

重情重義重粉味.愛鄉愛土愛查某-善良品茗公會誠徵全省經銷商 意者請洽台南分會長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誰犯罪都一樣。
如果此版版規 是在你PO出文章以後,那麼這是有爭論的。
畢竟是我們錯在先。
可是版規竟然已經訂定下來了,如果無法遵守版規,當然主宰權將是站務群。

個人論同觀點不一樣
第一,這些照片是不是有侵害的照中人的隱私?
第二,新聞吵得沸沸揚揚別說你不知道這樣PO就叫做藝術!
第三,如果世上法官、警察或者是將要判奪任何人利弊時,人情將是第一首選嗎?
第四,既然有版規,就應該走向規定,而不是討論人情或者是鑽走漏洞。
第五,站務也是人,假設出了法律責任是否就是此站負責人擔當呢?

反過來想一下 站務們的心情 將心比心,真的是有那麼困難嗎?
我對任何人都毫無成見
galantex您沒開啟同意接收討論區通知 (Email 或站內訊息),所以別人解釋你也聽不到不是嗎。被秋後算帳的感覺真爽!1999
檯面上我都一樣,該扣就扣,但是大多被重扣的人都知道,私底下我人是很好的。

最近我在解決一些官司,都是跟網路有關,看起來案子不大,不過會累死當事人:

1.在網路留言版、公開聊天室或是討論區有性暗示跟數字:
利用宣傳品等引誘或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以下兩點跟您分享的有關:
網路自拍→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公然猥褻罪」。
而網路系統管理者卻容許該猥褻圖片的繼續張貼,而不要求會員加以刪除或逕自加以刪除 ,
則該網路系統管理者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散佈猥褻物品」之幫助犯。
在中華民國〝猥褻〞法條上的認定:
〝猥褻〞行為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
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行為,
例如男女兩性間之性交行為、親暱之愛撫行為、同性間之色慾行為、個人暴露其性器官之行為。

實務上警察跟檢察官都是用妨礙風化來偵辦,你隨便到奇摩知識打〝妨礙風化〞,
你就知道每天有多少人因此被偵辦了。
現在實務上警察只要管送文,是否有以上罪責權都推給檢察官來認定。

那請問要不要管,煩請不要再誤會我了,看了真的很難過。

[ 本文最後由 cooldavid 於 2007-4-21 22:34 編輯 ]
一個網站管理者不免得罪不少網友,其實私底下我人是很好的,
若是真的不小心管理上得罪了您,請多多包涵我的苦處。
本人扣分重加分也重,秉持賞罰分明態度維持版面。
有任何爭議與投訴請到校長室.......